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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法院:网络主播侵权后道歉,网络绝非法外之地!

2024-08-22 00:04 阅读量:4.3万+

华人号:遵义市头条

网络交流平台如今成为了

许多人分享生活、表达情感的重要空间

然而,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

每个人在网络上的言行

需遵守网络传播秩序

 

 

近日

仁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利用网络交流平台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纠纷

 

 

0 1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14日

在某直播平台

拥有40多万粉丝的网络主播张三

通过平台语音直播与某女主播

共同参与某网络游戏时

声称Z公司旗下某艺人向其哭诉

李四(Z公司经营者)恶意冻结其账号

 

张三不仅对李四进行了辱骂

造谣李四坐过牢、潜规则女主播

还带节奏让粉丝支持其辱骂行为

 

张三利用其网络影响力

带头唆使粉丝冲击Z公司旗下艺人直播间

恶意扰乱艺人直播

影响Z公司主播的正常直播

 

Z公司的管理员

向该直播平台投诉举报

该平台对张三作出扣分

甚至封禁14天的处罚

 

李四及Z公司

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张三诉至法院

要求张三立刻停止侵权行为

并赔偿李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和Z公司的损失

以及赔偿二者为制止张三侵权行为的

合理开支

 

 

0 2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

承办法官向张三释法析理

张三意识到自己一时冲动

在网上发表辱骂他人的言论

不仅侵犯了李四及Z公司合法权益

更是一种错误行为

 

 

最终

在法院的主持下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张三在该平台

张三本人网络账号进行直播的方式

李四及Z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致歉内容经法院审查

直播后回放保留天数不少于5日

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

共计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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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发表言论应谨言慎行

法律底线切不可逾越

 

每一个人都应积极履行公民责任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坚决避免传播未经证实

可能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

 

请善用网络资源

做到文明上网、理性用网

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

共同营造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注: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供 稿: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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