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0 13:09 阅读量:1.7万+
华人号:福建高院漳州中院、东山法院联合生态技术调查官开展植物生态修复案件回访活动。
2024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在“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司法保障机制”板块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
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于2020年6月在漳州试点,并于2023年2月在福建全省推广。此次写入人民法院“六五改革纲要”,意味着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已被纳入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有助于推动生态环境司法工作的整体水平提升,为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走出了一条从漳州一市到福建一省再到全国的“三级跳”之路,作用在哪?奥妙何在?
全国首例生态技术调查官参审案件现场。
“根据生态技术调查官的意见,鉴定无需重新布点取样,鉴定周期可缩短至半个月,费用可降至2.5万元。”2020年11月,虽已深秋,在漳州市东山县人民法院一起污染环境案的庭前会议上,被告人黄某树却从法官的言语中感受到了暖意。
2019年6月至7月间,黄某树在东山县澳角村某制冰厂内,雇佣他人擅自进行煤油灯头、螺丝钉等金属表面加工处理,废液、废渣未经处理直接外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该案几度陷入僵局。在鉴定环节,鉴定机构预估鉴定周期为3个月,鉴定费达15万元,远超被告人所能承受的范围。进入修复环节后,若采用传统化学修复,还需要再支付30万元,黄某树更加无力承担。
以专业力量“加持”,成功解开案件“死结”的是闽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与环境学院的黄旭光、王振红两位教授。他们作为本案的生态技术调查官,多次到案发现场辅助实地勘查、调查、取样等工作,并出具技术调查意见,节省了高额鉴定费。同时,基于他们的建议,东山县人民法院创新引入成本较低的“植物富集”生态修复模式,首次发出《土壤净化令》,将修复效果纳入被告人缓刑考量内容。
经过两年多的修复,案涉污染地块的铬、镍含量削减至修复目标值以下,土壤生态功能恢复,真正实现“谁破坏谁修复、在哪里破坏就在哪里修复”。
该案是全国首例生态技术调查官参审案件,凭借惩治犯罪、改善环境、降本增效“一判三赢”的良好效果,入选2021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典型案例。
这也是漳州法院以“技术砝码”校准“司法天平”,努力推进生态环境审判专业化、生态司法修复科学化的一个缩影。
“生态环境案件涉及环保、林业、矿产等诸多领域,多数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法官在确认环境损害程度与生态修复方案时,往往依赖于鉴定结论。”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林微介绍,过去没有专业技术支持,法官办案比较吃力,当事人也经常对判决结果半信半疑。更重要的是,很多案件只能采取判处罚金、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金钱罚”的方式,修复率不足30%。
漳州中院首聘生态技术调查官。
如何更好地修复受损环境,让案件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之”?自2020年6月起,漳州法院尝试“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在审判中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生态技术调查官均是不同领域的学科精英,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专业知识,享有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参与合议、文书署名等权利,有效担起“技术翻译”的辅助职责,通过列数据、摆事实、算经济账,指导当事人进行精准修复。
“这填补了我国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辅助制度的空白,也破解了生态修复难以落地的障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林忠明表示,漳州法院致力于发挥“试验田”作用,在首创成果上继续深耕,探索更多“外脑”助审的新范式,取得了生态司法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提升”。
九龙江是福建省第二大河流,保障着全省四分之一经济总量的用水需要和五分之一人口的饮水安全。
漳州市长泰区湖珠村湖珠溪,属九龙江北溪支流,汛期时,河道坡陡流急。这里是长泰区生态司法保护警示教育基地,也是“护岸涵水”的修复样板地。
2023年,长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杨某荣、陈某河滥伐林木案,案涉地位于九龙江北溪支流高层溪,因被告人无证采伐水土保持林,造成人为水土流失。
本案生态技术调查官评定原破坏地修复难度大、可操作性不强,生态效益不大。而同属九龙江北溪支流的湖珠溪河道坡陡流急,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在此实施异地修复,具有更加紧迫的现实需求。据此,主审法官确定湖珠溪作为异地修复点,并采用“护岸涵水”修复模式进行生态修复。
“法院采用异地修复的方法,让我们村的环境变好了。”湖珠村调解主任洪小亮说,以前一遇到下雨,溪水就会漫过堤岸,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自从“护岸涵水”工程建设后,安全多了。
从原地复绿补植到异地修复抚育,生态技术调查官的参与,让原本“性价比”不高的修复方案有了更优解,由单一修复向系统治理转变。
随着多地法院主动借鉴经验,陆续拓展这一制度,福建法院已归纳出“增殖放流”“造林增汇”“植草复栖”等16种类型化修复模式。其中,与红树林管理局等部门探索形成的“造林增汇”湿地修复模式,充分发挥红树林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中的重要作用,有效提升生态碳汇能力。
生态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审。
经过多年演进优化,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运行更加成熟、应用更加丰富,已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等各类生态环境案件。不只在审理阶段,甚至在执行拍卖现场也出现了生态技术调查官忙碌的身影,他们负责测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促进林权等财产科学合理拍卖。
“福建法院在全国率先将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引入生态环境案件的审理,是一个跨越性的制度创新;更难能可贵的是,还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福建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陈荣文表示,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增强了生态环境案件审理中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为提升生态环境案件审理质效,护航美丽福建、美丽中国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福建社会科学院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蔡雪雄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创新实现生态专业技术知识与生态环境审判的有效结合,为全国生态环境司法实践提供了“福建路径”。
这项发轫于漳州的革新,凭借独特的优越性,进入越来越多人的视野。
2023年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总结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关于推广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助力打造美丽中国示范省的意见》,在全省范围内推广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
生态技术调查官向被告人演示修复植物种植方式。
随之,闽东北、闽西南两个生态技术调查官库应运而生。来自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土、海洋、土壤、矿产、水利、生态修复、化工、野生动物保护等十几个领域的240名专家获选入库,实现主要生态环境资源科学领域全覆盖。
“短短几年时间,从地方试点萌芽到全省推广发展,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显示出了可广泛复制的巨大潜力。”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庭庭长王江凌指出,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已先后聘请生态技术调查官71人次,参与各类环资案件61件,推动一审服判息诉率从83.16%提升至88%,刑事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从87.92%提升至100%,并为当事人节约鉴定费用、生态修复费用近200万元。
2024年6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第一批生态技术调查官典型案例9件,集萃该制度的运用成果,发挥类案审理的参考价值。
同年7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鼓励技术调查官参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诉讼活动”,标志着该制度已被地方立法正式吸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姚丽青表示,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应用范围持续扩展,已由审判机关延伸到检察机关及其他生态司法执法部门,为统一执法司法办案尺度提供专业支持,在更高维度上助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变“司法独奏”为“社会交响”,我省逐步构建“生态技术调查官+公益诉讼技术官”“生态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生态技术调查官+司法鉴定人”等模式,实现专家参审方式的联合运用。此外,还创新性赋予生态技术调查官监督职能,以案件廉政监察员身份,监督生态环境案件相关诉讼活动,让技术理性与廉洁正气交相辉映。
近年来,这项制度沿着司法改革的脉络不断延伸,在国家层面也得到推广运用,先后被写入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以及在全国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滨海湿地司法保护一体化战略联盟协议》等跨域司法协作文件纷纷倡议选聘生态技术调查官。
从九龙江畔的试点破冰
到八闽大地的生根迭代
再到江苏、浙江、河北、河南、
山西、重庆、四川等地的大片移栽
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如同破壳的种子
在华夏神州的司法土壤中萌发新绿
来源:海峡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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