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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后商家跑路怎么办?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2025-03-14 19:21 阅读量:2.2万+

华人号:光明网
预付式消费,如办卡、充会员,本是商家和消费者双赢的模式,既能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又能为消费者带来实惠。然而,现实中却常出现“办卡后商家跑路”“充值容易退钱难”“合同里藏霸王条款”等闹心事,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让商家的信誉受损。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旨在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撑腰,让商家安心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解决“追责难”

明确责任主体和商场义务
预付式消费中,商家“换马甲”“金蝉脱壳”的套路屡见不鲜,实际经营是甲公司,办卡时却是乙公司收款,老板跑路时互相推诿,让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
为解决这种消费者找不到负责人,追责难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有权依法向其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比如说甲经营者明知乙经营者以他的名义收取预付款进行经营,这种情况下,如果乙经营者跑路了,消费者就可以要求甲经营者承担责任。再比如加盟店发卡,向消费者承诺总店将承担最终的兑付责任,总店默许这一行为,实际上消费者在得到了这张预付卡之后,既可以在加盟店使用,也可以在总店使用,此时消费者可以向总店要求承担责任。
那么商场把场地租给商家,如果商家跑路,商场是否需要担责呢?司法解释明确:商场作为场地出租者,有审核租户资质的义务。比如,商场应该检查商家是否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是否提供相关经营资质证明等。如果商场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商家跑路了,消费者可向有过错的商场场地出租者追责,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范无资质经营者利用商场场地收款后“跑路”逃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比如说商场将场地出租给课外的培训机构,课外培训机构如果没有经营资质,商场却把场地出租给它,没有尽到一个形式上的审查义务,课外培训机构收取消费者的钱款之后跑路了,此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场对它的过错,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我们在使用这一条,实际处理的时候,也是非常慎重的,只要商场尽到了我们法律所规定的这种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它就不再承担责任了。

“卷款跑路”情节严重的

将面临惩罚性赔偿甚至刑责
如果商家收了消费者的预付款,比如发充值卡、收取预付费等,却因经营不善“跑路”,与消费者玩“躲猫猫”,不依法清算,这种“卷款跑路”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此次司法解释明确: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经营者“卷款跑路”,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惩罚性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例如,小明在一家健身房办了年卡,充值了3000元。健身房因经营不善关门,公司唯一股东小王却选择“跑路”,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小王作为清算义务人,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仅要退还3000元,还可能被要求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金。如果欺诈金额巨大或情节恶劣,小王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商家卷款跑路之后,公司董事等清算义务人应该及时进行清算,向消费者偿债,否则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如果是构成了欺诈的情况下,还应该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甚至在触犯了刑事法律的时候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务必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并保留证据,避免产生纠纷后因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消费者在办卡时,自己也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比如说要了解一下商家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和它的实际营业情况,并且保存好双方之间的合同收据和转账记录等,一旦商家卷款跑路,就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或退款。

解决“退卡难”收款不退丢卡不补等

“霸王条款”无效
有的商家在合同中设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让消费者苦不堪言。如今,司法解释明确规制这些不合理条款,让消费者维权更有底气。
首先,司法解释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此外,针对“退卡难”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谢勇:比如说迁店,消费者我就在楼下办了一张健身卡,我随时可以去,结果经营者把店迁到了20公里之外,消费者要再获得健身服务,不管是交通成本还是时间成本都显著增加,这样是不便于消费者享受服务的,这种情况下他是可以要求退卡退钱。比如说转店,我就是认准张老板的手艺好,他开的店子卖的食品好,我去跟他办卡了,结果张老板走了,把店子转给了李老板,但是李老板我不喜欢他的口味,或者我认为他的食品品质不如张老板,这种情况之下没经过我同意转移了合同义务,我也可以要求退款。再比如经营者开了一个健身店,那么这个健身店最大接纳的客人也就是100人,每天100人,结果他发了500张卡,导致消费者预约也预约不上,去了之后也没法正常去使用健身器材,就是非因消费者原因无法正常获得服务,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依法请求退卡。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身体健康原因可作为消费者退款理由。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谢勇:比如说有的消费者充值之后,那么由于得了癌症做了化疗,他不需要理发卡了,比如说办卡之后,由于受伤伤残不需要健身卡的,那么他是可以要求退卡的。我们要强调一点,就是因为身体原因健康原因退卡,一定是重大变化,那么由于这种重大变化导致消费者不再需要服务了,才能够退卡,不是说我感冒了或者其他小的一个健康原因,我也要求退卡。

明确预付式消费

可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
预付式消费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部分商家存在过度劝诱,甚至欺诈营销等行为。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旨在规制商家的不良行为,引导商家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和诚信经营来吸引消费者。
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
同时为防止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款权利,司法解释规定: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条件是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未“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如果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其对商品或者服务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谢勇:如果我去美容店办的美容卡美容套餐,是我以前从来没有享受过的服务,那么我在办卡7日是可以要求无理由退款的。但是如果我是再去办的美容套餐,我之前一直享受过的美容套餐,那么他是充分了解套餐服务内容,这种情况下办卡后就不能再无理由退款。
在退款金额和利息的计算上,司法解释区分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谢勇:比如说如果是因消费者原因退款,那么在计算已兑付的商品和服务的时候是按原价计算的,那么原价的话价格就高,退的钱就少,利息是按存款利率来计,利息也少,如果是因经营者原因退款,那么是要按照优惠价来计算已兑付商品的价款的,这样退的钱就多,同时利率按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也高,也就是因谁的原因退款,在计算本息的时候就对谁不利,就引导市场主体都来遵守合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谁都不能通过恶意违约行为来获利。
解决“转卡难” 消费者转卡更自由
实践中消费者经常遇到转卡难问题,比如商家规定会员卡不得转让,或者收取高额转卡手续费。如今,司法解释明确这些限制转卡的“霸王条款”无效。
例如,小明办了一张瑜伽馆的会员卡,后来因为工作调动无法继续使用,想把卡转给朋友。但瑜伽馆的合同里写明“会员卡不得转让”,或者要求支付高额转卡手续费。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这种限制转卡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商家不能以此为由阻止小明转卡。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商家,转让就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消费者把预付卡转让给他人之后,只要通知了商家,这种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受让人不仅可以享受原消费者的相应的权利,还可以要求商家进行更改名称或者密码,这样就解决了转卡难的问题。
保护消费者权益固然重要,但也要防止消费者滥用权利损害商家利益。为此,司法解释规定:转卡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这一规定既规制了消费者滥用权利的行为,也保护了商家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谢勇:比如说游乐园,我发一张预付卡,三天内都可以随时进来参观,那么消费者办卡后就将这张卡每天转让给10个人,三天让30个人进来参观。这种转卡行为就是滥用权利的行为,司法解释对这种行为是否定的,不认可转卡行为的效力。

解决“举证难”

明确经营者举证责任
消费者在维权时常常因“举证难”而陷入困境。为帮助消费者解决这一难题,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对消费者有利的合同解释规则,如果经营者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预付式消费合同,对合同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争议发生时应作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这一规则旨在引导商家主动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谢勇:比如说我去美容院办卡,那么美容院就两个套餐,A套餐和B套餐。由于没有书面合同约定,我只是交了钱,双方产生争议了,经营者说你是A套餐,消费者说我是B套餐,那么这两种套餐都有可能,作对谁有利的解释呢?作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就按B套餐计算。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经营者提供证据的责任,规定: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比如说消费者在健身房办了一张年卡,他只消费了一半还剩下余额,但是健身房却拒绝向其退款。此时消费者诉讼到法院之后,健身房掌握着这些证据,但是健身房拒不向法院提供,此时法院就要做出不利于对经营者的解释,来支持消费者的诉求,因为消费者不可能我去拿出档案来,档案保管权在经营者,所以说你能举证而不举证,就承担不举证的不利后果,这样也是倒逼经营者向法院提交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司法解释重点规制不诚信行为,无论是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还是个别消费者滥用权利向经营者“薅羊毛”,都将受到法律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预付式消费,本来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而言是一个双赢之举,但是实践当中因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还时有发生,打击了消费信心,消费者甚至是“谈卡色变”,经常是把办卡与这个套路、欺诈等不诚信的行为联系在一起,此时我们出台这个司法解释就是提振市场信心,既打击不法经营,维护守法经营,也是给消费者权益以更好的保护,从而消除消费的痛点和堵点,使我们广大的消费者更加增加信心,也更安心。

破解预付式消费“跑路”难题

立法、资金监管齐发力
为应对预付式消费中频发的“卷款跑路”问题,全国已采取多项监管措施,从立法、资金监管、信用约束等多方面构建治理体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企业,可撤销其登记或备案,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3年内禁入市场的限制。该法规直指“职业闭店”产业链,切断企业通过虚假变更逃避责任的路径。
深圳等地推广数字人民币预付资金监管平台,消费者预付款存入平台后,按消费进度分阶段释放给商家,有效降低跑路风险。截至2024年12月底,深圳市累计签约数字人民币经营机构3194家,监管资金达17.13亿元,累计服务客户109.2万人次。预付式消费投诉量持续大幅下降。
北京、甘肃等地建立预付式消费监管服务平台,整合多部门职责,实现发卡备案、资金流向等全链条监管。北京市石景山区作为全国首个试点,搭建的预付式消费信用监管和服务平台,将预付式消费频繁的教育、餐饮、美容美发等行业纳入重点监管,对开展预付式消费的经营企业全部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其中,培训类机构资金监管比例为100%;餐饮、商超、零售、居民服务行业,预收资金超过50万元的企业,资金监管40%;托育机构预收消费者资金金额一次性超过20000元的,资金监管比例在50%以上。
在石景山区的“预付监管”小程序,纳入监管的企业必须通过该平台对外销售预付卡,销售之前还必须与消费者签订合同。
北京市石景山区预付监管平台运维负责人 程晓磊:平台上我们强制要求商户在发这个卡的时候,填写行业示范合同的这个空,比如说我的课时费是多少钱,餐饮的这个卡是多少钱,赠送多少钱,写得很清楚,包括退赔的责任,权、责、利写得很清楚。发布出来之后这张卡就已经是带着合同的卡了,消费者购卡的时候,也可以去先查看这个合同,那么查看合同没有问题之后,可以选择购卡。
据了解,北京市石景山区预付式消费信用监管和服务平台自2020年9月上线运行以来,石景山区已有95%以上的备案发卡企业纳入监管范围,覆盖发卡企业1000余家,消费金额累计11亿元。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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