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0 14:07 阅读量:1万+
华人号:社会能见度“难怪现在骚扰电话这么多!我一天得接十多个广告电话……”
“我在某短视频平台留言评论,立马就有好几个人加我微信。”
“这也太吓人了!”
……
今年的“3·15”晚会曝光了一类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获客系统软件”。“央视财经”账号发布新闻后,其微博、微信评论区里一片哗然。这种软件的使用者仅需一部手机,便可以强行抓取包括电话号码、微信账号等个人信息在内的用户数据,再根据用户画像定向贩卖给有关商家,甚至用户只是点击阅读过、转发过企业公众号文章,其手机号码也可能被强行抓取。
新技术带来许多前所未有的优势,但“神通广大”背后的潜在风险也引起不少人的担忧。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正成为当下数字时代的重要议题。
据统计,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1.08亿人。公民上网时应如何避免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互联网从业者如何摸准技术和法律边界、避免堕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2024年9月入库的“丁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为大家提了个醒。
2021年10月,马鞍山一家科技公司的老板丁某购得一款专门用于入侵某短视频服务器的爬虫软件的代理权。这款软件可以绕过服务器防火墙,在未经用户、平台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用户昵称、UID、sec_uid等底层数据。虽明知其违法,丁某仍将软件更名,包装成精准获客的智能营销推广工具,并继续转售。仅靠兜售软件,丁某短短两月便盈利数万元。
当利益披上技术中立的“灰色外衣”,试图掩盖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行径,法律的红线早已在技术滥用者脚下清晰亮明。
2022年5月,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网络平台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使他人非法获取访问受限的数据的软件,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行为人提供上述软件,情节严重的,依法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定罪处罚。”案件承办法官、梁溪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黎鹏向记者详细解读了这起案件定罪的关键要点。
“认定‘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要关注软件是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功能,这里既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验证措施,也包括专门针对爬虫技术的反爬措施,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二是要关注软件是否可以突破访问权限获取网络用户数据,是否未经用户、平台等相关主体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获取数据。三是软件是否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具有其他合法用途。”黎鹏说道。
身为办案一线的法官,黎鹏深知众多技术应用往往具有双刃剑般的两面性。如本案中的爬虫技术,对于各大搜索引擎而言,该技术无疑是其技术基石,对于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至关重要。大量网站也接受正当的数据爬取行为,从而提高网站曝光度及流量,促进数据共享与合作。然而,当爬虫技术被用于非法用途时,即便获取巨大的流量和利益,也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技术的应用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可逾越的观念,不能怀有侥幸心理。”黎鹏表示。
针对互联网高速发展时代关涉到的法律问题,记者专访了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
“互联网企业之间竞争的本质不是某一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竞争,而是用户资源和流量的竞争。”刘德良从1997年起就开始研究计算机通信和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问题,谈及网络爬虫技术,他表示规范抓取信息范围的技术公约早已有之:“国际互联网界有一个公认的Robots协议(爬虫协议),对搜索引擎抓取范围作出技术规范。”
就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刘德良指出,应区分用户在正常网络活动中产生的交互数据与具有身份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后者在使用时需严格遵循知情同意规则。
以电销骚扰、垃圾短信为例,刘德良解释道:“就好像别人扔垃圾到你的家里,擅自占用个人信息存储空间及通信信道的行为,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的隐私权侵害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禁止的非法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个人信息尤其是隐私信息的肆意传播和滥用,不仅会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还可能进一步对个人的尊严、名誉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记者注意到,近5年来,“3·15”晚会均有对电信网络犯罪行为和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曝光和关注。
强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符合人民群众期待,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普通信息累计达五千条以上的,或包含健康生理信息等敏感信息累计达五百条以上的,或包含财产信息等核心信息累计达五十条以上的,均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刚刚过去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工作报告显示,过去一年,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292人定罪判刑,以侮辱罪、诽谤罪对91人定罪判刑,同比分别下降22.3%、32%。这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生动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民生福祉、守护网络清朗的不懈努力和明显成效。
与此同时,黎鹏也提醒广大群众,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要认真阅读各类网站和程序的隐私政策,注意其中关于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共享方面的条款,避免使用来源不明的网站或程序,降低个人信息被盗用的风险。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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