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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就巨额税务纠纷判决可口可乐以色列公司败诉

2024-09-13 09:02 阅读量:4k+

华人号:以色列新闻快讯

中央瓶装公司(可口可乐以色列)在以色列独家销售可口可乐产品,该公司遭受了重大打击,必须向以色列税务局支付数亿谢克尔。特拉维夫地方法院驳回了该公司对税务局就中央瓶装公司因使用可口可乐全球知识产权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义务所作出的税务评估提出的上诉。

这些是 2010 年至 2017 年期间向全球可口可乐公司支付的款项,是两家公司之间独家营销协议的一部分。该裁决于 8 月 29 日作出,但由于可口可乐以色列公司要求发布禁言令,该裁决至今仍被禁止发表。

在《寰球》向地方法院提交了允许公布裁决要点的请求后,法院公布了该裁决要点。中央瓶装公司没有反对《寰球》的请求,税务局表示,只要中央瓶装公司不反对 “寰球”的请求,税务局也不会反对。目前,对整个裁决的封口令仍然有效。

税收评估上诉通常都是秘密进行的,但法官有权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公布裁决,同时考虑到上诉人拥有的和裁决中出现的商业秘密。“寰球”的代表是 Orian Eshkoli Yahalom。

尽管可口可乐授予这家以色列公司使用其商标和知识产权的权利,但中央瓶装公司与可口可乐之间的协议中并未提及特许权使用费。不过,法院接受了税务局的观点,即部分付款应归类为在以色列营销可口可乐饮料时使用可口可乐商标和知识产权的许可对价。法院裁定:“为了换取这样一个具有全球公认声誉的强大商标,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惯例。”

税务局的胜利意味着可口可乐以色列公司将在 2010 年至 2017 年期间缴纳数亿谢克尔的税款,并且每年还将缴纳预计数千万谢克尔的税款。中央瓶装公司将向最高法院上诉,因此这场纠纷尚未结束。

税务机关:该公司开发了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税务局与可口可乐以色列公司之间的纠纷最早于 2017 年被《寰球》披露,当时税务局要求该公司在 2010-2011 年间缴纳 1.5 亿新谢克尔的税款。税务局在向该公司发出的评估报告中声称,可口可乐以色列公司已经开发出一种“方法”,用于逃避向美国国际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款。

经过多年与税务机关的讨论,纠纷最终诉至地方法院,中央瓶装公司对 2010 年至 2017 年的税收评估提起上诉。上诉由法官 Magen Altuvia 审理。

争议的焦点在于可口可乐以色列公司根据与国际可口可乐公司签订的独家装瓶和营销协议支付的款项的归类和预扣税义务。评估员将部分款项归类为使用可口可乐知识产权的特许权使用费,这需要预扣税。税务机关称,以色列公司将这些特许权使用费转给了美国公司在爱尔兰的一家授权工厂,没有任何明显的授权或理由。

自 1968 年以来,中央瓶装公司通过与可口可乐达成的协议,获得了在以色列销售的以“可口可乐”商标销售的软饮料的分销权。为了在以色列营销和销售饮料,中央瓶装公司从授权的可口可乐供应商处购买提取物,通过添加配料来制备饮料,然后装瓶并运送到营销和销售点。

税务局表示,税务局发布的评估结果揭露了可口可乐数十年来一直在进行的创造性税收筹划。

根据协议,这家以色列公司从一家在爱尔兰注册成立的公司 Atlantic Industries 购买提取物,但 Central Bottling Co. 与这家爱尔兰公司并无任何协议。从爱尔兰寄给这家以色列公司的发票显示,这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税务机关声称,作为评估程序的一部分,已清楚发现,实际上,中央瓶装公司的所有合同都是与可口可乐公司签订的,包括口头和书面协议、报告、审计、当前指示和财务会计。

税务评估人员还确定,归类为特许权使用费的对价构成了以色列居民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因此是在以色列产生的,并在以色列应纳税,并须在源泉扣缴税款(从归类为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给爱尔兰分公司的款项中)。

Central Bottling Co.税务机关立场的改变没有事实依据

中央瓶装公司对这些决定提出上诉,声称它购买的是成品,带有可口可乐的声誉,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营销商不应被要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该公司进一步声称,使用从可口可乐授权供应商处购买的提取物来制备和装瓶饮料,都是根据这家跨国公司的指示进行的,以确保在以色列分销的饮料仅由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符合这家跨国公司的标准和质量,“因此,其质量和口味将与全球可口可乐集团的产品相同。”

据中央瓶装公司介绍,这种操作方式在许多国家很普遍,因为提取物的供应减少了每个国家瓶装商可获得的水和糖的重量,从而大大降低了可口可乐饮料的运输成本。

进一步的争论是,如果它在“产品包装好并准备出售时”购买该产品,运输成本会非常高,以至于可口可乐饮料的销售在经​​济上将变得无利可图。

中央瓶装公司还称,这一商业运营模式由可口可乐公司主导了120多年,遍及200个国家,通过300家瓶装商,被软饮料市场上的大多数公司所接受。因此,它声称,这不是一种出于避税或减税考虑的运营模式,而是一种已经存在了几十年的商业运营模式。

该公司还声称,多年来,税务机关已经进行了评估审计和扣除,并且已经审查了特许权使用费问题,并且在这些年里,评估人员接受了其观点,认为这不是特许权使用费,并明确表示,它不认为提取物支付的部分是使用可口可乐知识产权的特许权使用费。

直到 2014 年,税务评估员才决定改变其长期地位,并在支付概念版税时预扣税款。据称,这种立场的改变是武断的,没有事实依据,违反了确定性原则和公司的权威。

法官裁定:具有相当实力的经济资产

法官马根·阿尔图维亚驳回了中央瓶装公司关于其已从可口可乐公司购买“成品”的论点,并表示,“即使我站在原告和可口可乐公司的立场上,认为可口可乐公司与包括以色列在内的各国制造商和经销商的运作方式是为了减少运输大量糖和水的需要,以节省可口可乐饮料的生产成本,但这并不能改变这样的结论:从可口可乐和其他成分中提取的最终饮料的生产需要大量机器和工人的操作。”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裁定中央瓶装公司使用可口可乐提供的原料并按照其指示生产饮料。鉴于该公司在以色列生产饮料,而不是购买成品,结论是使用可口可乐的声誉和商标营销饮料构成了具有相当实力的经济资产,需要支付使用费。“当品牌所有者授予制造商和营销商许可使用其商标和声誉来营销和销售制造商生产的产品时,这是惯例和可接受的,”阿尔图比亚法官说。

法官还指出,考虑到可口可乐至少在以色列软饮料市场的权力关系和实力,可口可乐很可能在设计其与总公司之间的交易方面占主导地位,并且在此过程中知道在饮料的营销中,营销商依赖其声誉,因此可以预期支付给它的款项将被视为部分特许权使用费。

法官还驳回了可口可乐以色列公司的主张,该公司称,几十年来,该公司一直依赖税务机关的立场,认为不应为特许权使用费纳税。”

中央瓶装公司表示:“裁决接受了税务局对在以色列知名的国际公司在以色列纳税义务的立场,这些公司通过在以色列以国际品牌销售其产品的当地公司。因此,裁决要求当地公司在源头扣除这笔税款。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税务局与国际公司之间纠纷的首次裁决,将提交最高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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