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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礼物,希望小朋友不要嫌弃”

2025-02-08 08:40 阅读量:6k+

华人号:社会能见度

小区道路上,一位老人抱着一个婴儿从远处奔跑过来,孩子在怀中上下颠簸,几秒后,抱孩子的老人跑出了画面……这是此前,我作为主审法官审理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时,当事人小红向法院出示的视频证据画面。

“法官!他们是有预谋来抢孩子的!”回忆起事发当天,小红仍情绪激动,称丈夫大强假借探望孩子为由上门,实则让其父母躲藏在楼梯口意图抢夺孩子。她抱着孩子刚一开门,公公便一把夺走了孩子,她想要去追,却被丈夫和婆婆百般阻挠,双方还因此发生了肢体冲突。开头所述画面,正是事发当天小红所居住小区的监控录像。

丈夫一家为何抢夺孩子?夫妻之间有何矛盾?故事还要从二人的婚姻讲起。

夫妻分居,婆家上门抢夺幼子

小红与大强是一对年轻夫妻,二人因工作相识相恋,婚后也恩爱依旧,大强的工资都如数交给小红保管。2023年,二人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小两口带着孩子和公婆住在一起,一家人其乐融融。

直至数月前,小红因为家庭事务与婆家产生矛盾,一气之下,她带着不到一岁的儿子搬出去租房居住,夫妻开始分居。

“大强说要来看孩子,我原本还幻想是他来接我们母子回家的”,小红失望地说,“没想到他们是来抢孩子的!”

小红已经整整两个月没见到孩子了,思念、焦急、伤心、绝望的情绪纷纷涌上心头,她决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大强立即将孩子送回来。

然而,庭审中,面对小红的申请,大强却态度十分强硬。

“即使你们支持她的请求,我也不会履行!孩子和他妈一起生活,只能住在条件很差的出租屋里,短短几天,孩子已经被养得面黄肌瘦……还有还有,法官你看,你看她把我抓的,我还没说她家暴我呢!”大强指着脸上的疤痕,语气激昂地对我说。

“孩子面色不好,分明是那天被你们抢走时吓得!”小红反驳道。

“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旦作出,人民法院会同时向公安、妇联等机构送达,如拒不履行,可能会因为涉嫌拒执罪而限制你的人身自由,请注意你的言辞!”看到大强毫无悔过之意,我对他进行了警告。

然而,此时我心中确有顾虑:如果支持了小红的申请,大强又拒不配合,小红必然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岂不是又激化了双方的矛盾?

孩子不是财产,更不是靠简单的“划、扣、冻”就能执行的“物品”,而是需要足够的呵护与爱来支撑的独立个体!虽然目前小红正起诉大强要求离婚,但二人在子女抚养方面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这道“难题”,是否还有其他“更优解”?

这个问题一直萦绕在我脑海中。夜深了,伏在案前,我不由地想起不久前自己曾办过的一起离婚案,与此案情形相似,双方最终以签订《诉中抚养协议》的方式解决了孩子的抚养问题,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为了让孩子尽快获得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我决定组织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进行调解。

诉中抚养协议,一波三折

“在离婚诉讼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会被作为对其不利的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你还要继续将孩子藏起来吗?”“即使法院支持了你的申请,但后续你们还是要面对孩子的抚养探望问题,为何不趁此机会好好协商一下,早点解决?”我一边向大强释明可能的不利后果,另一边也向小红说明可能的现实障碍。

在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后,二人态度较先前均有所缓和,于是,趁热打铁,我抓住机会提出可以通过签订《诉中抚养协议》的方式,固定二人在诉中抚养、探望孩子的方式,既避免双方矛盾冲突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又避免可能因刚性裁判带来的双方矛盾加剧的不良后果,对此,双方都表示赞同。

关于具体细节,双方谈了近一个半小时,眼看协议就要达成,大强却突然提出了一个要求:自己已经同意签订《诉中抚养协议》,作出了让步,小红也必须撤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才行。

“这绝不可能!”小红态度非常坚决,她担心《诉中抚养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撤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万一大强反悔,再次抢夺、隐匿孩子,会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面对大强突如其来的要求,之前几乎要建成的“桥梁”轰然坍塌。

巧促协议签订,母子终团聚

难道签订《诉中抚养协议》这条路就被“堵死”了吗?我又开始寻找新的破冰之法。

“小红的诉求是能先接回孩子;大强的要求则是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撤回,双方目前最大的问题,无非是彼此之间缺乏信任……”深思熟虑后,我拨通了小红的电话。

“如果先把撤回申请交给我放一放,等大强将孩子送还到你手中之后,法院再出具准予撤回的裁定,你可以接受吗?”

小红表示同意。经过沟通,大强也接受了我提出的方案。

“协议签订之后,如果大强还有越矩行为,你还是可以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快速维权。”签订协议之前,我再次给小红吃了颗“定心丸”。

这个上午,双方签订了《诉中抚养协议》,不但约定了抚养、探望孩子的方式,还约定孩子在交接过程中,如果一方故意制造矛盾使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协议终止。同时,我邀请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社工为两位家长上了一堂生动的家庭教育指导课,帮助他们建立合作式父母的教育理念,并学习如何良性沟通、有效沟通。

“你们把社工老师的联系方式记好,之后按照协议接送孩子,我们会对你们进行监督的。”与此同时,我对大强下发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按时将探望孩子的情况向法院汇报,并向双方下发《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

一个多小时后,我接到小红打来的电话,确认孩子交接完毕,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谢谢你,张法官,帮我们接回了孩子!真没想到法院办案速度这么快,接到孩子那天,我女儿哭了好久……”几天后,孩子的外婆亲自到法院给我送来了一面锦旗并当面道谢。

“我在办公室里找到了这个会唱歌的小兔子玩偶,希望小朋友不嫌弃。”我托外婆把一个戴着警徽的小兔子玩偶带给孩子以表祝福。

“孩子被抢走的那段时间,我们心理压力太大了。现在孩子已经回到身边了,我们心里说不出的感激……孩子之前会叫‘妈妈’,现在都不会叫了……”讲着讲着,孩子外婆止不住地落泪。

同样作为母亲的我,见状也是鼻子一酸。

司法解释出台,向抢夺子女坚决说不

在民事审判条线工作多年,我见证过不少孩子因父母分居、离婚而处境艰难的情况。特别是离婚诉讼期间,夫妻通常分居,孩子直接抚养权未定,双方往往把孩子的归属视为权力斗争胜负的象征,抢夺、藏匿孩子,使孩子沦为“牺牲品”。其实,针对抢夺孩子的情况,此前多地法院已有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父母抢夺子女的判例。近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定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做法进一步作了明确,为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均提供更确切的指引,有助于尽快制止不法行为,帮助未成年子女恢复到正常生活状态。

当然,前述司法解释的意义远不止如此,其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这一条文强调了监护权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填补了夫妻分居期间子女抚养问题裁判依据的空白。

作为一名民事审判的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最重要的就是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为出发点,善用司法智慧,让孩子尽快获得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也让分居期间矛盾尖锐的双方当事人在过渡期间冷静思考、切身感受为人父母之责,并辅之以监督和配套措施。对于父母分居期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这类社会关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利剑”出鞘,司法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法为尺,量出公平正义;以情为笔,绘就和谐安宁。“寸草春晖,血浓于水!”希望父母无论婚姻如何变化,都能一如既往给予未成年子女最温暖的爱!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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