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号

登录更多 下载App

为满足债券发行要求,他们打造虚增10亿元营收的“纸上帝国”

2025-04-29 12:04 阅读量:9k+

华人号:社会能见度

为满足债券发行要求,公司用PS做假账,虚增上亿元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最终导致1.5亿元投资款无法兑付。检察机关揪出财务造假源头后发现了背后隐藏的问题——

资本市场“看门人”变“放水者”

在前不久最高检发布的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中,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检察院办理的甲皮业有限公司、周某等欺诈发行债券、马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披露,为满足债券发行要求,公司直接用PS做起了假账,虚增上亿元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最终因无力偿付债券本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这背后,审计等中介机构究竟是严重失职,还是与发行人存在不当利益捆绑?几方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

为迈私募债券“发行门槛”

打造虚增10亿元营收的“纸上帝国”

2012年下半年,甲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老板周某因经营困难,急需募集大量资金,便想到了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捷径”。于是,周某指派公司总经理林某、财务经理叶某负责与承销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联络对接,提供发债所需的财务资料,同时委托朋友介绍的会计师王某牵头负责发债现场审计工作。

王某因所在的乙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从事证券类审计业务的资质,就与具有资质的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以下简称“丙北京所”)负责人马某联系,约定在王某现场审计后由丙北京所审核并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按照相关规定,发行私募债券需要企业的资质、财务指标、资金用途合规性等各项“硬指标”符合条件,只有“迈过门槛”,证券交易所才允许备案发行。但现场审计过程中,一道难题摆在了几人面前——甲公司实际财务状况并不符合债券发行要求。

“可以根据发债规模调整公司财务报表,以此增加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几人一拍即合,算起了财务造假的“歪账”。经周某同意,林某指使叶某篡改了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套数据,并编制了虚假纳税申报表、财务凭证等财务资料。这场“数字魔术”还需要“托儿”。会计师王某明知甲公司实际财务状况不符合债券发行要求,却仍制作出内容不实的现场审计底稿。

经过“包装”的财务数据很快被送到了丙北京所负责人马某手中。他未核实原始凭证,直接依据现场审计底稿出具审计报告,最终形成的募集说明书虚增甲公司营业收入10.56亿元、净利润1.45亿元。

2013年2月5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丁证券公司发行甲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共募集资金1.5亿元,7家认购公司满怀期待。

两年后,甲公司在支付了前三期利息共计2100余万元后,无力偿付本金和剩余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引导侦查追诉漏犯

精准打击发行人等“关键少数”

金融办案团队成员讨论案情。

“这个案子作案环节众多,犯罪手段隐蔽,资金流复杂,案件线索初现时,证据如同散落的拼图。”如今,说起这起案件,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办案检察官孙惟文对数百册的案卷材料仍记忆犹新。他认为,面对此类新型金融犯罪,如何精准厘清不同主体的责任边界是定罪关键。

2017年11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以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请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某、叶某。11月17日,检察机关决定对二人批准逮捕。

“对林某、叶某批捕之后,我们向公安机关提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周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应查明其是否为欺诈发行债券的组织者。”据孙惟文介绍,上市公司、发行人的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资本市场主体监管的核心对象,其对上市公司、发行人的合规经营和有效市场的构建至关重要,而不少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犯罪案例反映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中难辞其咎,甚至是始作俑者。“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60条和第161条增设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条款,对其刑事法律责任进行明示和重申,强调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单位时,应对其进行单位和个人的双罚制。”

孙惟文表示,为实现对资本市场“追首恶”的精准打击,他们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

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了“本罪规定于1997年刑法,当时中国市场仅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公募债券。甲公司发行的系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产生于2012年,仅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投资者数量较少,且专业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强于社会公众,不属于本罪规定的‘公司、企业债券’”的抗辩意见。

“具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基本特征的公司、企业债券,均属于欺诈发行债券罪的规制对象。融资时间的长短、是否定向发行以及在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均不影响债券性质的认定。”上海市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主任(时任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副处长、该案主办检察官)顾佳认为,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2年为畅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出的金融产品,甲公司发行的私募债券符合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的债券实质特征。

积极开展“一案双查”

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面对1.5亿元投资款无法兑付的严重后果,揪出造假源头后,更大的挑战摆在面前:专业审计机构的把关为何失灵?

办案检察官调取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记录时发现异常——丙北京所注册会计师马某仅用数天就完成审计报告,很明显未核实原始凭证。经查证,作为发债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马某,确实未经复核即依据虚假的现场审计底稿及财务凭证出具了审计报告,还指使他人在审计报告上加盖未参与审计工作的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印章。

“这不是简单的执业疏忽!”办案检察官至今仍记得首次查阅案卷时的震惊:电脑修图伪造的银行流水、PS合成的财务凭证……从原始凭证到审计底稿形成完整造假链条。叶某在供述中承认,王某主动介绍了平面设计师,指导他们采用电脑修图等手法伪造了财务凭证,并由总经理林某加盖了甲公司的公章。

本该充当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会计师事务所,竟成为造假机器的关键齿轮。为此,检察机关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违法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与林某、叶某等人共谋,利用专业知识参与从原始数据造假到审计报告的全过程,帮助甲公司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发行债券,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共同犯罪;马某虽未共谋参与造假,但是违反执业准则,严重不负责任,随意出借审计资质,对王某制作的审计底稿未作审核即签名确认出借资质,导致审计报告严重失实,致使不具备发债条件的企业得以发行债券,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根据检察机关的追诉意见及继续取证要求,上海市公安局对马某立案侦查,会计师王某、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先后被追诉到案。2018年1月17日、2019年5月7日、2020年9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先后以甲公司、林某、叶某、王某等人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马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周某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孙惟文(右)一审出庭支持公诉。

经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甲公司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罚金450万元;被告人周某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连同前罪判处刑罚(其因其他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4万元;被告人林某、王某、叶某犯欺诈发行债券罪,被告人马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部分适用缓刑,对王某、马某并处罚金。周某、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上海市高级法院分别作出二审裁定,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惩首恶、打帮凶,让造假者付出代价。”该案二审办案检察官、上海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副主任陈晨表示,案件办理既严惩了躲在幕后操纵的“关键少数”,也追责了协同造假的中介机构,显示出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司法态度。

从个案惩戒到行业清源

检察履职助力市场规范建设

组织开展证券期货犯罪法律适用研讨活动。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和法治化、市场化历程中,监管重心从事前向事中、事后转移。办案中,上海市检察机关注重从证券犯罪个案惩戒向金融风险防范延伸职能,持续加强与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数据共享和联动,运用数据监督模型排查违法犯罪风险,实现从个案治罪到类案治理的转变,从被动监督到主动治理的转变,将“高质效制发检察建议”要求落到实处。

据悉,通过对包括该案在内的数起证券发行类案件的汇总分析,上海市检察机关发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证券发行项目中存在内控机制严重失灵、审核把关环节形同虚设、行业自律不足等问题。中介机构“看门人”角色的缺位,成为造假链条的关键一环。

对此,经最高检审核并转送,上海市检察院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加强中介组织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搭建完善全流程风险控制体系、发挥行业监管作用等具体建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高度重视,制定了10项整改完善措施积极落实,并及时回复检察机关。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开展了为期三年的专项整治行动,有效促进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治理水平。

从“首恶必究”到“帮凶追责”,从一案惩戒到行业清源,资本市场的改变更为直观。如今,随着《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的出台,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进一步压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等多部门发声,以立体化追责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特别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资本市场立体化追责体系逐步构建,对中介机构行政、民事和刑事追责力度不断加大。该案的办案经验,被写入最高检今年发布的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成为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欺诈发行证券案件的“操作指南”。

“在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的基础上,我们将深化与行业自律组织的协同联动,通过构建长效协作机制、打通数据交互通道、开展典型案例巡回宣讲、组织职业道德实训等多元路径深度参与行业治理。”近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赵炜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未来将进一步发挥好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作为全国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的职能作用,通过专业化平台扩大辐射半径,筑牢金融风险防控体系,为资本市场行稳致远注入法治保障的检察智慧。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分享《为满足债券发行要求,他们打造虚增10亿元营收的“纸上帝国”》的全部内容,更多有关南岛华人最新消息、新闻,请多多关注华人头条财经频道。您还可以下载我们的手机APP,每天个性化推荐你想要看的华人资讯!
免责申明

1、本站(网址:52hrtt.com)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等服务,用户保证对发布的内容享有著作权或已取得合法授权,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刊载的文章由平台用户所有权归属原作者,不代表同意原文章作者的观点和立场。

3、因平台信息海量,无法杜绝所有侵权行为,如有侵权烦请联系我们(福建可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邮箱:hrtt@52hrtt.com),以便及时删除。

举报收藏
评论 (0条)
您需要登录后才能评论,点击此处进行登录。
登录后评论

下载华人头条

关于我们

© 2022 华人头条

服务热线 : 0591-83771172

福建可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ICP许可证号 闽ICP备10203582号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0536号

直播备案号 闽ILS备201708250005

举报热线:0591-83771172

举报邮箱:hrtt@52hrtt.com

免责声明

1、本站(网址:52hrtt.com)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等服务,用户保证对发布的内容享有著作权或已取得合法授权,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刊载的文章由平台用户所有权归属原作者,不代表同意原文章作者的观点和立场。
3、因平台信息海量,无法杜绝所有侵权行为,如有侵权烦请联系我们(福建可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邮箱:hrtt@52hrtt.com),以便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