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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5-04-14 11:27 阅读量:4.5万+

华人号:福建高院

自2023年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广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 助力打造美丽中国示范省的意见》实施以来‌,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扎根八闽司法实践,以‌诉讼程序为经、专业融合为纬‌,织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精密网络。自制度落地以来,全省法院累计适用该制度审理生态环境案件近70件,其中首批典型案例发布后新增近50件,标志着该制度从“试点探索”迈向“全域深化”‌。

此次发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例,聚焦三大维度,全面展现了该制度的实践张力:一是诉讼疆域持续拓展。永安法院通过技术调查官精准测绘破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引发的土地争议‌,在我省行政诉讼中尚属首例;洛江法院通过技术调查官对土地恢复原状的监管职责进行裁判,开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新篇章;厦门海事法院首次将技术调查官引入海洋生态修复评估‌,构建“山海联动”司法保护格局‌;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以处理铁路沿线农地污染纠纷为切入点,实现铁路审判与生态司法的专业耦合‌。二是制度融合纵深推进。司法与修复通过技术调查官深度融合,仙游法院运用植物活株异地集中移植破解修复难题,新罗法院依托技术调查官科学评估濒危物种生态价值‌,涵江法院以互花米草除治管护反向推进蓝碳保护,东山法院探索“植草复栖+碳汇认购”替代性修复模式,顺昌法院构建生态环境替代修复项目库,推进司法审判与技术支持的深度整合‌。三是治理效能多维升级‌。芗城法院通过技术调查官促成当事人撤诉,优化生态资源与营商环境;明溪法院通过技术赋能推动化解林权历史纠纷;厦门中院引导被告人购买碳汇,促使“洋垃圾”治理成效提升;福建高院在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中正确运用技术调查官审查和解协议,推动企业履行环保责任,提升养殖污染治理效能。

13件案例以‌司法技术化、技术司法化‌的双向赋能,生动诠释生态法治“福建路径”。下一步,福建法院将持续完善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体系,以更专业的司法智慧守护“山海画廊”,为美丽中国示范省建设注入生生不息的法治动能‌。

案例一

永安法院:三明某公司诉清流县某局、福建某公司继续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清流县某局将案涉建设用地交付给福建某公司。2015年5月,龙津镇政府在案涉地块实施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2022年4月,三明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竞得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并于同年10月和清流县某局订立补充协议,承继原土地出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清流县某局对案涉地块上的违法建设予以没收后再进行拍卖,由三明某公司竞得。三明某公司认为其两次拍得同一案涉违法建筑物及地块受损,起诉清流县某局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和调整地块、交付被占用的土地或采取相应补助措施等诉请。诉讼中,因对2015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否占用案涉地块及面积产生争议,经当事人同意,法院聘请生态技术调查官林敏水参与调查,经调查后出具《调查意见书》,调查意见明确“龙津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有使用清流北山A1-6地块(案涉地块)部分土地”。

裁判结果

永安法院审理认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系公共利益需要,灾害治理案涉地块已无法实际交付,清流县某局应对地质灾害治理使用案涉地块范围内的土地采取补救措施。判决清流县某局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使用三明某公司案涉地块范围内的土地采取补救措施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三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在行政诉讼中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生态环境案件。法院聘请的生态技术调查官全流程参与现场勘查、收集素材、开庭审理、接受当事人咨询、合议庭评议等各个审判环节,生态技术调查官围绕当事人争议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否占用案涉地块及面积出具《调查意见书》,法院结合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对调查意见进行了客观、依法分析和采纳,充分发挥了生态技术调查官在案件事实查明、技术意见判断等方面的作用,切实为当事人减轻了鉴定评估上的讼累,有效地提高了审判质量与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地为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在行政诉讼领域的推广作出了典型示范。

案例二

芗城法院:杨某诉漳州市某工贸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06年,杨某购入100棵罗汉松种植于其承包经营的土地。2015年至2018年间,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石亭街道办事处(原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人民政府)将石亭部分土地征收后开发作为工业区,而杨某种植罗汉松的土地位于该工业区下游。杨某认为,因漳州市某工贸公司等11家位于该工业区内的企业废水排污,造成其种植的罗汉松死亡,遂诉至芗城法院,请求上述11家企业与石亭街道办事处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35000元。芗城法院聘请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技术调查官林清锦参与案件审理,多次前往罗汉松种植地进行现场勘查。技术调查官出具技术意见,排除罗汉松的死亡原因系工业废水污染,不排除树木长期受雨水浸泡造成树木生长不良的可能。

裁判结果

芗城法院受案后,经过法官与生态技术调查官释法明理,杨某主动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挥生态技术调查官作用促成当事人撤诉的民事案件。一是通过专业化辅助做实公正与效率。生态技术调查官根据现场情况,提出罗汉松存在因雨水浸泡等其他自然因素导致死亡可能,排除罗汉松的死亡原因系工业废水污染,法院据此引导杨某理性诉讼,令杨某主动撤诉,为11家企业减轻讼累。二是通过精准化赋能优化生态资源与营商环境。因案涉罗汉松培植经营比较粗放,技术调查官对栽培技术及病虫害防治方案进行技术指导,为杨某提高种植成活率及生产效益提供切实帮助,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实现双赢。

案例三

仙游法院:被告人黄某某、赖某某、龙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2023年10月案发,被告人黄某某、赖某某为牟取利益在菜溪乡附近山场挖掘观音座莲蕨及金毛狗蕨,并通过某平台出售。被告人龙某某获知后联系黄某某,通过多平台加价销售,由黄某某发货。经鉴定,查获的涉案福建观音座莲42株,金毛狗45株,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2024年3月,公安机关将扣押的31株金毛狗蕨及36株福建观音座莲移植至仙游县钟山镇麦斜村森林警察林内。审理期间,仙游法院聘请莆田市农业农村局正高级农艺师原瑞芬作为生态技术调查官,经阅卷和实地技术调查,提出意见认为,本案31株金毛狗蕨及36株福建观音座莲蕨的移植地环境温湿阴凉,与原生环境相似,当前所移植的福建观音座莲蕨、金毛狗蕨长势良好,移植方案符合生态修复要求和生态保护要求。

裁判结果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挖掘并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于2024年8月对各被告人判处3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予以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野生植物,特别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系统稳定方面有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实务中,案涉植物活株如何处理,面临的难点有:一是野生珍稀植物原生地分布广泛,难以溯及准确地点,对案涉植物活株原地回植提出不小的要求;二是案涉植物活株异地集中移植的,其生长环境与原生环境有无差异、能否存活生长,是否符合生态修复要求,存在着专业技术壁垒。本案亮点在于,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机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活株移植、生态环境修复进行调查论证,确认了现移植方案对比原地修复,更具有时效性、经济性、科学性、合理性,符合生态修复和保护要求。

案例四

新罗法院:被告人陈某铭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2023年11月,被告人陈某铭通过架设捕鸟网及播放画眉鸟叫声的手段,猎捕了700余只画眉鸟。陈某铭还向他人购买100余只画眉鸟。其间,陈某铭将上述800余只画眉鸟出售给全国多个省份买家从中牟利。新罗法院聘请明溪县林业局高级工程师肖书平担任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通过实地勘察案发辖区鸟类生长环境及阅卷核实涉案野生动物物种、价值核定等问题,对本案涉及的猎捕工具、方法认定和案涉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展开分析论证,并当庭发表《技术调查意见》。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铭非法猎捕、购买、销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800余只,价值总计4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陈某铭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铭赔偿因其危害珍贵、濒危保护动物造成9只画眉鸟死亡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金45000元。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生物多样性是维系地球健康、人类福祉和经济繁荣的基础,画眉鸟作为珍贵物种,在食虫护林、播撒种子、维系生物链平衡、促进生态平衡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2021年,我国对画眉鸟的保护由“三有动物”升级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任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画眉鸟的行为均将受到法律制裁。本案系全省首例在陆生野生动物领域适用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合理确定案涉画眉鸟价值以及野生动物资源损害,新罗法院首次在闽西南协同发展区技术调查官库中跨市聘请专家参审,并在实践中深化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探索与适用,不仅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提供专业指导,亦为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提供了重要支撑。

案例五

明溪法院:罗某诉黄某、江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30日,明溪县人民政府向罗某核发林权证。2024年3月,罗某以黄某、江某在其林权证记载的四至范围内使用了部分林地种植树木为由,诉请黄某、江某将侵占的林地清空、恢复原状后返还。黄某、江某辩称其所种植的地块是祖上传承至今。为更好地查明争议事实,明溪法院聘请生态技术调查官、永安市林业局森林旅游办公室主任林敏水参与案件审理。法官协同生态技术调查官深入案涉林地进行现场勘验,结合遥感技术、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及实景三维,查明林权证及涉案林木四至范围,从而确认黄某、江某种植的涉案杉树所在地位于罗某林权证记载的四至范围内。

裁判结果

明溪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种植在罗某林权证四至范围内的杉树清除,并将林地归还给罗某。经法官与生态技术调查官、林业工作人员多次耐心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在判决后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生态技术调查官通过技术赋能推动化解林权历史纠纷的典型案例。山林权纠纷多因历史档案缺失、边界模糊或政策变迁引发。本案中,生态技术调查官全流程参与了案件的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诉讼环节,其依托遥感技术、卫星定位、实景三维等先进技术,清晰辨认山林界线,准确指认边界,通过科学勘测、数据分析等手段还原历史事实,将复杂的历史争议转化为可量化的证据链。生态技术调查官作为专业的第三方,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判断,出具的技术意见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纠纷化解的成功率。生态技术调查官化解山林权纠纷的典型意义,不仅在于个案解决,更在于通过技术创新推动法治进步、社会公平和基层治理能力升级,为乡村振兴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案例六

厦门中院:被告人陈某兰走私废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兰明知其在日本收购的PET卷膜、聚乙烯卷膜“次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仍多次委托他人以“新品”的名义和价格办理进口通关事宜,隐瞒货物的真实属性向厦门东渡海关作虚假申报。2020年2月6日和4月26日,陈某兰以上述方式申报进口两批次卷膜,重量分别为76.36吨和26.26吨,被海关查获并依法责令退运。2020年4月29日,上述第一批76.36吨固体废物退运至马来西亚巴生港后,陈某兰再次向天津新港海关作虚假申报走私入境。该批次货物从天津新港海关进口后在境内销售。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废物罪对陈某兰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厦门中院聘任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陈鹭真教授担任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其提出技术意见认为,本案中有部分塑料废物流入环境,如按PET塑料完全燃烧,将产生大量二氧化碳,对环境造成影响;如处理不当,塑料添加剂释放到土壤、海洋,将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影响人类健康;塑料废物的二氧化碳排放可通过购买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经向陈某兰释明上述技术意见,陈某兰自愿向厦门市碳和排污权交易中心购买海洋碳汇11250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福清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评估认为,陈某兰适用社区矫正。

裁判结果

厦门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兰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将固体废物卷膜走私入境,构成走私废物罪。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以及主动从境外回国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自愿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等悔罪表现,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亮点在于,针对被告人走私的固体废物已流入环境、受损环境无法直接修复的问题,法院聘任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教授担任生态技术调查官,借力“外脑”对固体废物给环境造成的破坏性影响进行科学测算。根据该专家技术意见,被告人自愿购买碳汇,以替代性方式修复受损环境。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走私固体废物案件中的具体实践,对解决固体废物走私入境后追查难、评估难、修复难问题的路径探索,具有可借鉴意义。

案例七

涵江法院:被告人郑某1、郑某2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4日至17日间,被告人郑某1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雇佣郑某2驾驶船舶先后前往莆田市秀屿区、涵江区附近海域使用电鱼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后予以出售,获利1090元。6月19日,郑某1再次雇佣郑某2驾驶船舶出海捕捞水产品,共捕捞海鲈鱼等总净重32.41千克。经鉴定,上述水产品合计价值1977元。本案审理期间,涵江法院聘请高级工程师林玉坤参与本案生态修复方案论证。生态技术调查官认为对互花米草进行除治和管护可有效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裁判结果

经涵江法院主持调解,涵江检察院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郑某1、郑某2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0670元,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在莆田市木兰溪沿岸涵江区域段开展互花米草除治和管护项目,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1、郑某2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判处郑某1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判处郑某2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追缴违法所得款10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渔获物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适用“除治互花米草”蓝碳减量修复模式反向推进生态修复的案件,因时制宜推动司法保护与生态修复相辅相成。本案审判阶段时值冬季,并非种植红树植物的适宜季节,不再适用传统的修复方式。涵江法院与区自然资源局、深圳市红树林湿地保护基金会及技术调查官提出清除外来入侵植物互花米草的方法,以“防治外来入侵植物”,消除或减少生态系统中的负面影响因素。被告人与深圳市红树林湿地保护基金会签订《互花米草除治管护项目合同书》,涵江法院与涵江区自然资源局作为项目监督方,对项目的实施开展指导并全程监管。该案通过对外来入侵物种“减量”替代性修复反向推进蓝碳保护,促进海洋生态系统提升,达到生态系统结构和总量的平衡。

案例八

东山法院:被告人林某莲、汤某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以来,被告人林某莲、汤某玉合伙非法收购冰鲜野生海马,晾晒成干后将海马干制品出售并从中获利,所得利润进行平分。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11日,公安机关先后查获海马干44875尾、318尾。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海马干制品来源于野外种群的野生海马,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共计45193尾,核定价值3467256元,两被告人各非法获利80000元。后东山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莲、汤某玉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东山法院提起公诉。东山法院聘任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技术调查官林国洪担任本案技术调查官参加诉讼,针对被告人提交的《东山县海草床生态修复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出具技术调查意见,认为该生态修复项目方案编制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海洋生物多样性,同时实施过程要做好苗种选择、定期监测、总结评估等工作。

裁判结果

东山法院经审理,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率先在全国探索“植草复栖+碳汇认购”替代性生态修复模式,为多样化蓝碳生态补偿提供新路径。本案技术调查官认为,海草床作为重要的蓝碳生态系统,不仅为海马、绿海龟等多种海洋生物提供关键栖息地,帮助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还在固碳储碳、净化水质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海草床实验性生态修复及购买海水养殖双壳贝类碳汇进行核销的双重替代修复方式,能有效补偿修复蓝碳生态系统和增强海洋生物碳捕获力度。法院据此引导促成被告人与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签订《东山县海草床生态修复项目技术服务合同》,代为履行被告人修复责任。本案通过“生态技术调查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全过程参与修复机制,既保证修复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和海洋生态修复工作提供可资借鉴的新实践样本。

案例九

洛江法院: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泉州市洛江区某镇政府怠于履行土地监管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园林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在洛江区某村非法占用404.65㎡土地(其中基本农田367㎡)建简易搭盖及水泥硬化路面。2020年4月,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园林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等。因其未自动履行,区自然资源局向洛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月,洛江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某镇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后某园林公司仍未履行退还土地等义务。某镇政府至2024年4月亦未组织实施强制执行。2024年8月,洛江检察院向洛江法院提起不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洛江法院聘请福建省197地质大队工程师兰锥德担任生态技术调查官参加诉讼,其在现场勘验基础上出具了《专家调查意见》。某镇政府亦对违建简易搭盖等实施了拆除。

裁判结果

洛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占用土地为基本农田,应恢复至“原种植条件”。现案涉地块上虽有种植农作物,但《专家调查意见》也提出,局部区域存在有效土层厚度不够、砂石含量偏高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整改。法院采纳该意见,鉴于拆除简易搭盖及水泥硬化等已强制执行完毕,判决:责令某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依法继续履行对某园林公司退还的非法占用案涉土地恢复原状的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例。诉讼中虽然某镇政府对违建简易搭盖及水泥硬化地面实施了拆除行为,并种植了农作物,但是被占用的土地作为基本农田,应恢复至“原种植条件”。为判断该地块是否已恢复至“原种植条件”,法院邀请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技术调查官库中土地矿产类方面的专家参加诉讼,并参照其出具的《专家调查意见》作出裁判。该意见后续还将指导法院联合检察院、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该地块的修复进行跟进监督。

案例十

厦门海事法院:申请人厦门市海洋发展局诉被申请人厦门市翔安区凤翔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非诉执行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凤翔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自2023年7月18日起,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于厦门市翔安区凤翔街道刘五店旧码头北侧、刘五店港务码头引桥南侧建设浮码头设施,非法占用海域面积0.0555公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2023年10月8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罚款及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提出复议和提起诉讼,虽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的义务。行政机关遂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该案审查过程中,因所涉浮码头设施占海产生的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和海域生态修复问题专业性较强,厦门海事法院依托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聘请生态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事实调查。生态技术调查官与法官一道深入案涉海域现场,通过实地勘察,对案涉浮码头设施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对案涉海域生态修复展开论证、说明,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并参加案件听证,接受当事人询问。最终,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推广后,全国海事法院中首例在涉海非诉执行案件中聘任生态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和海域生态修复进行技术审查的案件。本案拓展了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涉海案件中的运用,在海洋生态治理领域引入专业力量,破解了海洋生态司法技术要求高、生态修复难等难点问题,利用“法官+生态技术调查官”模式,有效搭建起法律与海洋环境专业技术的“桥梁”,填补了海洋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辅助制度空白,推进了专家意见的司法转化,使得裁判结果更具有公信力,也使得海事生态审判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形成更强生态司法守护碧海银滩之力。

案例十一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林某武、练某云、黄某城与中国铁路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某高铁基础设施段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林某武、练某云、黄某城等三农户承包位于闽侯县白沙镇马坑村近150亩田地种植蔬菜水果。2023年5月,某高铁基础设施段在合福高铁距离田地灌溉沟渠上游200米处线路周边,使用除草剂进行除草作业。后天气连续降雨,三农户使用下游水源灌溉农作物。5月中旬开始,周边多名农户空心菜、火龙果等农作物停止生长并枯萎死亡,在原土地上播种新种子,农作物均无法生长。三农户经土地改良后,2024年初开始陆续耕种空心菜。后受损农户向福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铁路某局、某高铁基础设施段赔偿损失。法院聘请生态技术调查官、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高级工程师林永辉给予技术支持。在生态技术调查官的建议下,法院依法委托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对涉案土地种植的农作物进行农残检测。

裁判结果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确定了铁路某局、某高铁基础设施段对林某武、练某云、黄某城种植的农作物及农田土壤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及对损害负100%的原因力和责任,据此确定了损害金额并作出相应判决。铁路某局、某高铁基础设施段上诉后,二审法院进行了调解,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铁路审判领域法院根据生态技术调查官的技术意见认定事实的案件。主要经验有:一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将绿色发展理念贯彻铁路领域司法全过程,关注铁路沿线生态司法保护需求,深入实地了解铁路运营对沿线生态环境的普遍影响,敦促铁路建设运营单位及时排查整治环境污染隐患,打好铁路沿线净土保卫战。二是拓展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应用领域。技术调查官制度高效解决铁路审判领域生态类案件专业性问题,解决了铁路沿线生态司法属于新类型纠纷、无先例可供遵循等难题,为专家辅助人员参与铁路沿线生态环境司法实践提供“铁路经验”。

案例十二

顺昌法院:被告人兰某、陈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兰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陈某将某山场的马尾松采伐。陈某委托案外人将该山场马尾松采伐并出售。经鉴定,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49.1133立方米。案发后,兰某、陈某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提出,滥伐林木影响森林的生态功能,被告人可进行替代性修复。兰某、陈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用于生态环境替代修复项目库中某乡古树名木防护保养项目进行生态减量修复。生态技术调查官、顺昌县国有林场林业高级工程师赵兵对古树名木保护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并制作方案。

裁判结果

顺昌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某、陈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兰某、陈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进行替代性减量修复,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兰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二、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典型意义

为强化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顺昌法院率先构建生态环境替代修复项目库。本案中,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用于生态环境替代修复项目库中某乡古树名木防护保养项目,实现对受损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的间接修复,以达到生态减量修复的目的。本案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结合马尾松生长特点等专业领域知识,对生态损坏后果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并提出可进行替代性修复以弥补受损的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生态技术调查官以其专业技术知识对被告人选取的古树名木保护项目制作替代性修复方案,对古树名木存在的树冠倾斜、土壤板结、病虫危害等问题提出专业化、科学化技术调查意见,有效保护名木古树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

案例十三

福建高院:北京市某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与宁德市某农畜专业合作社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宁德市某农畜合作社自2012年起建设生猪养殖基地。2019年,因未重新办理环评手续、环保设施不达标,被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罚款52.66万元。此后,该基地又因多次超标排放废水,在2020年至2022年间被累计罚款46.75万元。北京市某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合作社停止污染、修复环境、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一审法院勘验发现,养殖场外排污水通过自然渗透和林地自净,周边水体和土壤未发现明显异常。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合作社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71.75万元、市级媒体道歉并支付律师费等5.5万元。二审中双方和解,约定赔偿金额降至23.37万元。法院委托生态技术调查官审查,专家指出部分行政处罚与污染事实无关,建议剔除无效数据,并认为和解金额过低,建议调整为46.75万元。经法院组织重新调解,双方达成新协议:赔偿46.75万元、省级报纸道歉并承担合理费用。法院依法公告协议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确认其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运用生态技术调查官辅助审查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的案件,为类似案件提供重要示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必须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法院需严格审查协议内容。因行政机关未完整固定污染数据,无法确定被破坏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数额,二审法院通过聘请技术调查官进行专业评估,对和解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的相当性进行审查,认为和解协议金额过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再行协商,最终促成合理调解方案。二审法院发挥专业力量指导调解,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兼顾诉讼效益,实现生态环境修复与实质化解矛盾的双赢。同时,该案明确了公益诉讼调解的程序标准,强化了技术调查官的专业作用,提升了赔偿机制的公正性、科学性,对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供稿:生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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