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9 07:52 阅读量:4k+
华人号:华人头条-马尼拉菲律宾马尼拉 — 最高法院宣布,政府能源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共和法案》第 9513 号或《2008 年可再生能源法案》确定可再生能源的固定关税制度。
根据高级法官 Marvic Leonen 撰写的长达 118 页的裁决,最高法院全庭驳回了质疑能源监管委员会 (ERC)、能源部 (DOE) 和国家可再生能源委员会 (NERB) 的决议有效性的合并请愿书,这些决议根据《共和法案》第 9513 号和上网电价 (FIT) 制度实施可再生能源标准。
最高法院维持了《2008 年可再生能源法案》第 6 和第 7 条的规定,指出该法律是完整的,并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使立法权委托给机构是有效的。
该法第 6 条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要求电力供应商和配电公司从可再生能源中获取最低比例的电力——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委员会制定。
同时,第 7 条引入了上网电价 (FIT) 系统,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商提供激励措施,包括固定电价支付和优先接入电网。
能源监管机构随后发布决议以实施该法案,批准了电价,并颁布了上网电价规则和指南,其中包括上网电价补贴(指在消费者电费中单独收取的用于资助此类计划的费用)。
在请愿书中,一些个人和团体质疑这些决议的合法性,认为这些机构已经行使了原本属于国会的立法权。
请愿者声称,第6条和第7条过于笼统,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立法权无效地委托给行政机构。
请愿者还辩称,《可再生能源法》并未授权预先向消费者收取上网电价补贴,并进一步声称这些决议未经事先通知、听证或公众咨询就发布,违反了正当程序。
然而,最高法院在维持上诉法院裁决的裁决中表示,虽然国会通常不能委托其权力,但它可以授权机构在需要其专业知识的技术问题上制定规则和设定费率。
最高法院表示,将立法权授予行政机构是必要的,“以解决日益多样化、复杂性和数量的现代事务”。
最高法院表示,《可再生能源法》已明确概述了政府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和保护环境的政策,其中第6条和第7条载有实施该政策的具体指导和限制,确保各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运作。
此外,最高法院支持提前收取上网电价补贴,并澄清虽然可再生能源电力必须在获得上网电价补贴之前生产,但法律并不禁止提前收取资金以支持该系统。
最高法院还认定,国家可再生能源委员会(NREB)遵守了《能源监管委员会实践和程序规则》规定的通知和公布要求,其起草新规则的申请和听证通知已在该国两家发行量较大的报纸上刊登两次,因此已充分进行了公众通知。
首席大法官亚历山大·格斯蒙多(Alexander Gesmundo)在一致意见中也支持能源机构的决议,因为这些决议均不受通知和听证要求的约束,因为它们不会大幅增加电力行业参与者的负担。
副法官艾米·拉扎罗·哈维尔 (Amy Lazaro-Javier) 则认为,提前收取 FIT 津贴是警察权力的合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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