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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小票“另类作用”背后深藏黑灰产业,查!

2025-01-07 10:18 阅读量:2万+

华人号:社会能见度

上海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在依法严惩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关联犯罪的打击力度——

“买单配票”空手套税1500余万

随着跨境电商、国际贸易、海外直播等新业态发展,国家陆续出台各类优惠政策鼓励外贸出口,然而,不少犯罪分子竟瞄准出口退税,以假报出口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甚至催生一条虚开虚受、买单、配票的黑灰产业,将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伪装成正常商业交易,这种“买单配票”型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不仅造成大量国家税款损失,还严重破坏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崔某在经营J公司期间,在无真实出口贸易情况下,通过个人控制的两家公司“买单配票”,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涉及税额达1130余万元。

购物小票竟另有“用处”

万某系一名“黄牛”,日常通过倒卖月饼券、商超消费卡赚点小钱,此外,他还会在该市各大商场收集一些购物小票。多数消费者在商场购物后一般都不会开具发票,有人甚至把购物小票随手一丢,而万某则把这些购物小票收集后,让商场柜台为其指定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万某偶然在商场外认识了崔某,得知崔某经营多家进出口贸易公司,需要发票,当即表示自己有门路可以开发票。自2018年12月至2022年12月,崔某在需要发票时便会主动联系万某,由其提供受票公司的抬头、金额等信息,随后万某为其虚开品名为“服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8月,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崔某经营的D公司(已注销)、J公司存在税务风险,将相关线索移交至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公安机关经进一步侦查发现,崔某不仅通过万某介绍,让他人为其经营的D公司、J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在D公司虚受上述发票后,还指使财务人员苏某操作变票事宜,将其中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继续虚开给其控制的J公司,用于后续进一步虚构进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2023年10月17日,崔某、万某、苏某被抓获归案。

鉴于案件涉及金额较大、犯罪手法复杂,公安机关向静安区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崔某、万某,并对J公司财务人员苏某决定取保候审。

出口业务背后有没有猫腻

万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而崔某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经过层层伪装,发票、合同、资金一一对应,拒不认罪,始终辩称J公司申请的每笔出口退税都有对应真实的出口业务。

真相究竟如何?J公司申报的这些出口业务背后到底有没有猫腻?

在审查逮捕期间,办案检察官审查全案证据,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核查J公司申报的出口业务数据,尽快查明这些出口业务是否存在、业务背后真实的个人出口商等情况,并制作相关证人证言。同时,进一步调取J公司账户资金情况、与万某资金往来明细等客观证据,并进行针对性讯问。

“既然有真实业务,为什么J公司的对公账户几乎没有收取外汇的记录?”“为什么船代公司说J公司不是这些申报出口业务的真实货主,只是将报关单登记在J公司名下?”面对检察官抛出的一个又一个问题,崔某无力辩解,最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崔某交代,其在经营J公司期间偶然得知,一些个体户有出口业务需求但无法退税的情况,而D公司有大量富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便想到用J公司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来骗取出口退税。随后,崔某通过报关公司负责人邓某获取不需要出口退税的个人业务报关单等材料,通过配单的方式冒充系自己公司的业务,以此骗取出口退税。同时,因申报退税需要有对应的进项发票,崔某通过万某的介绍,让其他公司为其经营的D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于后续“变票”。

崔某表示,原以为这只是违规操作,但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后,意识到即使出口业务真实存在,但自己并非真实的出口商,其行为属于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构成犯罪。

除此之外,崔某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交代:“J公司有部分的进项发票是直接通过万某虚开的,其中有部分发票并未用于申报出口退税,而是直接抵扣公司的税款。”

对此,检察官认为,崔某供述的上述内容,属于公安机关目前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若查证属实,这表明J公司不仅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还单独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这些事实会对犯罪嫌疑人及嫌疑单位的罪名与罪数的认定产生重要影响。”

2023年11月23日,静安区检察院在作出批准逮捕崔某、万某的决定后,第一时间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查明除了D公司虚受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外,是否还涉及其他公司,以及虚受的发票除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外是否还用于其他进项税款的认证抵扣。

查清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法

经审查全案证据材料,依法讯问各犯罪嫌疑人,承办检察官基本厘清了崔某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法。

2024年2月22日,案件被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全案证据材料,依法讯问各犯罪嫌疑人,承办检察官基本厘清了崔某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法。

“虚开变票”——崔某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让万某为其经营的D公司开具品名为“服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该发票品名变更为“纺织品”等相关名称,继续虚开给其经营的另一家公司——J公司。同时,为了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崔某指使J公司的财务人员苏某负责操作虚开、虚受发票事宜,伪造合同、货物进出单据及资金流。

“买单配票”——崔某通过船代公司邓某获取没有出口资质的个人卖家出口的货物信息,将J公司伪装为真实货主进行报关登记,根据报关货物的金额再配合万某为J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配票”,最终成功申报退税。

显然,从崔某骗取出口退税手法看,万某与苏某均参与其中。是否能据此直接认定二人与崔某、J公司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对此,检察官认为,关键是要查明二人主观明知内容,即万某、苏某是否明知J公司通过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为解决共犯认定问题,检察官查看涉案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并进行针对性讯问,发现现有证据确实无法证明万某、苏某对崔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这一事实存在主观明知,因此二人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仅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构成犯罪。万某为D公司、J公司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共计1560余万元,从中获取好处费418万余元。苏某作为J公司的财务人员受崔某指使,实际操作虚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达1560余万元。

“像这类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链条长,涉及采购、运输、报关、走私回流、境内散货等多个环节,行为人很可能触犯不止一个罪名。因此,在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同时,也要查实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依法准确认定罪名罪数,确保案件质效。”办案检察官说。

为此,承办检察官结合该案客观证据,对崔某及其经营的公司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行为进行了重点审查。根据相关发票开具记录、抵扣明细等证据,最终审查查明:J公司于2018年12月至2023年8月,经由崔某决定,通过万某的介绍,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收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D公司更改品名变票后开具给J公司,之后J公司以借货配单的形式,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共计1130余万元。2018年12月至2022年1月,J公司经由崔某决定,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通过万某介绍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虚开的发票并未用于申报退税,而是单独用于认证抵扣,涉及税款损失达430万余元。

2024年3月22日,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J公司、崔某提起公诉;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万某、苏某提起公诉。

2024年12月6日,静安区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判处被告单位J公司罚金600万元;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80万元;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崔某对一审判决不服,目前已提出上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下一步,静安区检察院将坚持全链条打击,在依法严惩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关联犯罪的打击力度,斩断犯罪产业链。同时,进一步总结常见手法、类案特征,会同税务、海关、外汇等监管机构开展系统治理,共同形成执法司法工作合力,提高打击质效,为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陈洁婷 潘志凡 阮婷

编辑:马菲菲袁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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