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今起实施,绿色发展司法如何响应?——以北京首例碳排放配额案件办理透视环资审判新动向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新精神,和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能源法,这段时间接连成为环资审判法官在朋友圈的“分享”。
这些环资审判法官,他们是从哪些视角关注经济工作会议和能源问题呢?
“会议提出,加紧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动全国碳市场建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陈扬告诉记者,她关注到能源法中亦有涉碳条款,这对全国碳市场建设将产生积极影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二级法官罗琛也关注到了“推动全国碳市场建设”这一“重磅信息”,他谈到,会议首次将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和碳标识认证制度纳入议程,彰显我国在推进绿色消费与绿色生产方面的决心。
两位法官坦言,他们对减污降碳、绿色环保信息的主动摄取,很大程度上源于办案需要。
朝阳区法院审理的北京首例碳排放配额交易案于2024年8月生效。陈扬是主审法官之一。
她告诉记者,碳排放配额交易,是一个比较新的事物,实际上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手段。
市场化交易,自然会产生纠纷。当真实的碳排放配额交易过程遭遇纠纷,如下问题常“相伴而来”:
交易主体缺乏资质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
诉至朝阳区法院的北京首例碳排放配额交易案,完整覆盖了上述三个“问题”。
陈扬告诉记者,本案系碳排放配额市场交易过程中因一方违约而引发的合同纠纷,属新类型案件。合议庭在交易合同成立及效力认定规则、碳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权责等法律问题上进行积极探索,给出司法回应。判决认定,碳排放配额采购不受招标投标法约束,交易主体不具有碳排放配额交易资格不当然导致交易合同无效,交易主体应当依法履约,违约一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将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绿色原则贯穿始终。
陈扬解释称,如果民事主体只唯商业利益而回避社会责任,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容易出现阶段性供需失衡、价格大幅波动等问题,不利于节能降碳工作的稳步推进。本案通过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应,规制和引导民事主体在碳排放配额交易活动中诚信守约,肩负起促进我国绿色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促进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在政策助推下,全国碳市场的发展步入快车道,碳排放配额交易也将进入更加市场化的新阶段。
那么,当一家涉诉公司名下已无普通动产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持有可变现的碳排放配额时,人民法院可否执行这些碳排放配额并完成变现呢?
丰台区法院日前办理了一起对被执行人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变现执行案,该案承办人是罗琛。
罗琛介绍了该案的执行流程:丰台区法院向市生态环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公司的碳排放配额采取预冻结措施,待该公司履行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后,再推进剩余配额处置程序。在法院监督下,该公司将持有的1万余吨碳排放配额在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公开挂牌。挂牌后10分钟内,1万余吨碳排放配额全部售出。
这是北京法院第一次让碳排放配额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司法实践缘何能迈出这一步?
罗琛坦言,初衷在于将绿色环保理念落实在执行程序中,但具体到本案,仍是审慎地将心中的“问号”全部厘清后,强制执行决定才最终作出。
罗琛介绍,自2021年7月起,我国实现碳排放配额现货市场统一交易(即全国碳市场正式起步),碳排放配额是交易市场的重要产品,说明碳排放配额作为企业的资产,具有财产属性。因此认为碳排放配额依法可以作为可强制执行的财产。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0条规定对被执行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碳排放配额。在本案中,法院在先行处置完被执行人名下高值酒水等方便执行的财产后,才对碳排放配额进行处置。
现有的规范体系未对债权清偿和履行清缴义务的顺序进行规定,结合《意见》第19条所规定的“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温室气体减排行政监管职责”,罗琛认为,碳排放配额的管理和交易本质上是国家采用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对企业排放二氧化碳的行为进行调控。在执行程序中,保障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优先,是对“碳排放权”设立初衷的回应,是对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落实,更是坚持“绿色环保”理念的表现,故本案将执行范围限定在清缴义务履行完毕后的剩余配额。
罗琛表示,目前地方碳排放交易系统还无法像银行、证券等系统可以由法院直接线上操作采取控制措施,亦无法通过交易系统后台操作进行挂牌交易。所以,本案采取由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通过地方碳市场公开挂牌处置,综合利用了现有碳市场的价格优势和司法拍卖的公开透明,积极探索了碳市场司法协同机制,为碳排放配额变现提供差异化、精细化的司法服务。
“北京两个涉碳排放配额案件,分别涉及碳排放配额的交易纠纷和碳排放配额执行的法律问题。交易纠纷案件中,法院综合适用了绿色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在裁判中衡量了合同交易主体、履约能力、交割结算方式等要素,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场外交易是否实质性地干扰了碳交易市场秩序。碳排放配额执行案件中,法院不仅依赖于传统的财产执行模式,还面临着碳排放配额如何估值、交易市场流动性问题等新的挑战。该案中法院通过判断涉及的碳排放配额具有财产属性并要求强制履行判决,展示了法院在对特殊资源的执法力度和方式上有了新的探索。”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秦天宝认为,这两起案件标志着中国司法系统在应对日益复杂的涉碳案件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放眼未来,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碳排放市场机制将不断完善,参与交易的主体数量和交易规模都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还可能进一步激活碳排放的金融属性,出现涉碳金融衍生品。人民法院如何规划做好“涉碳”新类型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秦天宝表示,在审理涉碳案件时,司法审判应紧密结合政策导向,充分发挥法律对绿色发展、能源转型的引领作用。法院可将民法典中的绿色发展理念作为裁判依据,明确碳排放配额不仅仅是一个经济交易工具,更是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
陈扬建议在及时梳理总结涉碳案件的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的同时,对碳市场发展的阶段性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罗琛则建议市生态环境局、绿色交易所等有关部门及时对碳排放交易系统进行完善,建立碳市场司法协同机制,完善碳市场司法保障机制,为涉碳排放配额案件强制执行建立外部条件。
“近年来,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扩展,涉及绿色金融产品的司法案件日益增多。”秦天宝提示,绿色金融项目涉及的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往往较为复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审慎审查合同条款,明确碳排放配额等相关资产的法律效力。在绿色融资、碳排放配额交易等领域,法院需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绿色低碳转型的要求,综合考虑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的双重利益,公正判定合同的效力与履行问题。此外,法院应严厉打击“洗绿”行为和数据造假问题,强化对数据真实性的审查,严惩碳排放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为碳市场的公平、公正运行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秦天宝认为,随着绿色转型的不断推进,法院还应进一步完善刑事、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例如,在审理滥伐林木案件时,法院可以与林业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核算碳汇损失,并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赔偿。这种跨部门协作机制为法院处理涉及碳排放和生态恢复的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支持,确保司法能够更好地促进绿色低碳转型目标的实现。
来源:人民法院报·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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