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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及其实控人张宏伟等被纪律处分

2025-04-30 17:17 阅读量:7k+

华人号:华声中国
 

   上交所网站30日披露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网站(下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东方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2020年至2023年,东方集团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

  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8.97亿元、48.65亿元、63.92亿元、8.25亿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更正前,下同)的25.18%、32.04%、49.26%、13.56%,分别虚增营业成本38.75亿元、48.44亿元、63.8亿元、8.24亿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3.74%、29.57%、44.39%、11.45%。公司2020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4年2月,东方集团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上交所表示,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宏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22年1月以来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知悉公司相关贸易业务实质,通过制定经营计划和考核目标等方式,组织决策公司开展相关贸易业务,做大业务规模,组织、指使公司2022年和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和成本,导致公司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情节特别严重。

  孙明涛自2017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长,2021年2月至2024年4月任公司总裁,期间全面管理公司各项业务,并直接管理农产品贸易业务。知悉公司相关贸易业务实质,参与业务审批,组织公司贸易团队实施开展相关贸易业务,签署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组织、参与、实施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是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党荣毅2017年6月至2024年4月任公司财务总监,自2022年4月起任公司副总裁,期间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和融资工作。知悉公司相关贸易业务实质,参与业务审批及部分闭环资金转账,签署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参与、实施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是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康文杰自2020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主管公司信息披露等工作。知悉公司相关贸易业务实质,参与业务审批,签署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戴胜利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任公司副总裁,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任公司董事,期间主管公司农业板块的日常经营。知悉公司相关贸易业务实质,参与业务审批,签署公司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惠泉自2014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副总裁。知悉公司相关贸易业务实质,参与业务审批,签署公司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吕廷福自2020年6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知悉公司相关贸易业务实质,签署公司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艳梅2005年6月至2024年2月任公司监事。知悉公司相关贸易业务实质,签署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交所表示,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戴胜利未回复异议,视为无异议,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责任人均回复异议。

  张宏伟提出,未组织、指使开展案涉业务,未直接参与公司经营活动,不知悉案涉业务实质,多次强调注重业务质量,不具有违法违规故意,对其以实际控制人身份要求承担责任不妥。

  东方集团、孙明涛、党荣毅提出:一是认定“公司因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虚假销售业务,导致2020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存在错误,公司没有通过虚假贸易虚增收入和成本的主观故意;二是相关违规行为是适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的会计处理问题导致的会计报表列报错误,属于会计差错范畴,不存在故意、恶意的造假或舞弊;三是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纠正违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孙明涛、党荣毅还提出,对其角色及责任认定不准确,作为董事长、财务总监职能受限,无法知悉公司相关贸易业务实质,任职期间在职责范围内采取了压降财务公司存款、从严认定业务收入等履职措施。

  康文杰、张惠泉、吕延福、刘艳梅提出,未参与公司农产品贸易业务管理,不知悉亦无法知悉农产品贸易业务实质,任职期间已积极履行信息披露、规范公司管理、清收欠款等职责,并积极配合调查。刘艳梅还提出,基于其签署2022年年度报告作出处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第一,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相关业务缺乏商业实质,属于虚假业务,该虚假业务导致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虚假销售定性错误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宏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2022年和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和成本,导致公司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孙明涛、党荣毅、康文杰、张惠泉、吕延福、刘艳梅知悉公司相关贸易业务实质,参与业务审批,孙明涛还组织公司贸易团队实施开展相关贸易业务,党荣毅还参与部分闭环资金转账,刘艳梅在履职期间还作为风控委员会成员对相关农产品贸易业务进行授信审批,上述人员未审慎履职,未能确保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相关责任人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已勤勉尽责等异议理由,《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予采纳,且相关责任人亦未提出新的实质性相反证据证明其已经勤勉尽责,对相关异议不予采纳。

  此外,本次纪律处分已充分考虑相关责任人的任职期间、职责范围、履职情况等,合理认定其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时任董事长、总裁孙明涛,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党荣毅,时任董事会秘书康文杰,时任副总裁、董事戴胜利,时任董事、副总裁张惠泉,时任监事会主席吕廷福,时任监事刘艳梅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张宏伟、孙明涛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党荣毅5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同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东方集团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交所表示,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连续多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交所已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总裁方灏,时任董事刘怡,时任独立董事金亚东,时任监事佟欣签署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时任副总裁田健、时任监事胡曾铮签署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时任独立董事郑海英、时任独立董事陈守东、时任独立董事韩方明、时任监事杨洪波签署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时任监事张义江签署2023年年度报告。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签署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裁方灏,时任董事刘怡,时任副总裁田健,时任独立董事郑海英、陈守东、韩方明、金亚东,时任监事杨洪波、张义江、胡曾铮、佟欣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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