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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勇在《人民法院报》发表署名文章: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下)

2025-01-17 12:52 阅读量:1.3万+

华人号:社会能见度

编者按: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实“两个结合”,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本报编辑部和中国法律史学会合作,在法律文化周刊开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大家谈”专栏,邀请知名法律史学专家,围绕法治理论、法律典籍、立法技术、法律适用、法治故事等撰写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文章,推出一批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丰富法治思想的精品文章。1月10日栏目开栏,刊发了朱勇教授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上)》一文。本期刊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下)》,敬请关注。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法制史专业委员会会长 朱勇

朱勇,男,1955年出生,安徽无为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978年2月至1987年7月就读于安徽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先后师从陈盛清教授、张晋藩教授。1987年7月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中国法制史专业的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法制史专业委员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华司法文明研究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四讲专题讲座,朱勇教授作了题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讲座。

五、基层社会治理与和谐秩序构建
中华传统文化主张建构和谐的社会秩序:亲属之间,重伦理亲情;邻里之间,重守望相助;即便是一般人际关系,也注重以礼相待。在基层社会治理方面,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通过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弘扬,促成民众的平和心态与和谐关系,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作用,进而实现基层社会和谐秩序的建立与维护。
州县官府作为古代地方管理体制中最低层级,直接面对百姓万民。法律要求,知州、知县等州县正印官作为“亲民官”,必须定期与普通民众直接面对,包括巡视辖区、处理政务、接受诉讼等。按照官府礼制,与其他官员不同,州县正印官外出,其仪仗队伍中不得设置“回避”牌,必须随时随地听取辖区民众提出建议或诉求。
州县正印官主持所在州县全部事务,既负责本州县行政事务,也作为司法体制中的第一审级,对于所有案件进行审理。作为第一审级,州县官全权管辖笞杖刑案件以及其他户婚田土、债权债务等“民间细事”。根据法律,州县官处理与财产相关的笞杖刑案件以及“民间细事”,其着力点,不在于财产数量方面的“公平”,而在于符合社会正义的“公道”;不注重物质利益方面的“锱铢必较”,而是强调弘扬主流价值、建构和谐的社会秩序与人际关系。
中国传统社会,重视基层民间组织的作用。唐中期以后,随着均田制、租庸调制废止以及两税法的实施,原有的伴随一定程度人身依附性质的土地租佃关系,转变为契约租佃关系。商品经济发展,土地买卖活跃,人口流动性增加,基层治理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宋朝思想家张载、程颐、朱熹等主张通过宗法家族组织的构建,特别是族规家训的制定与实施,融合道德伦理要求,强化基层社会管理。宋代蓝田吕氏宗族制定《吕氏乡约》,为吕氏族人设置行为规矩,明确哪些事可为,哪些事不可为,发挥了辅助法律构建秩序的重要作用。理学大师朱熹亲自修订《吕氏乡约》,形成更加符合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增损吕氏乡约》。《吕氏乡约》所强调的“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原则,既为官府所肯定,也为百姓所接受,成为全国各地村社、宗族效法的榜样。明清两代,宗族组织与地方保甲在州县官府直接指导之下,参与地方治理。宗族组织制定家法族规,地方保甲制定章程规约;宗族成员矛盾,村社成员纠纷,多通过宗族组织、保甲组织依据族规、章程进行处理。宗族组织不仅直接参与涉及宗族成员的矛盾化解、纠纷解决,而且还通过宗族规训倡导“息讼”原则。各地宗族规训多设置“不入公门”等息讼条款,要求本族成员“无字纸入官府”,矛盾内部化解,纠纷内部解决。
六、由“中”而“正”的法律“中正之道”
中华文化注重通过个体情感与行为方面的“不偏不倚”,反对走极端、行偏激的“过”或“不及”,推动人际关系的和谐允协与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基于这一思想,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主张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其内容应保持适度,“执两用中”,实现由“中”而“正”的法律“中正之道”。
《尚书》记载着后人称其为中华文化精髓之一的“十六字心传”:“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尚书·大禹谟》)。“人心”多变而不定,“道心”细微而难察。治国理政,既涉及对于人心的引导与掌控,也涉及对于作为世界本原与社会准则的“道心”的探索与把握,必须专心致志,恪守不偏不倚的中正之道;通过“允执厥中”,保持“人心”稳定与行为适度,体悟并实践“道心”的内核与真谛,进而实现治国理政的基本目标:秩序与公正。
孔子强调“过犹不及”,反对“过”与“不及”,对于个体思想与行为的两个极端持否定态度。《礼记》沿着“允执厥中”“过犹不及”的思路,将其深化为国家治理、为人处世的普遍原则,进而提出“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礼记·中庸》)的“执两用中”理念。明代思想家丘浚阐述国家治理原则:“中也者,在心则不偏不倚,在事则无过不及”(《大学衍义补·慎刑宪》)。
中国传统法制,重点维护皇权与中央集权,维护宗法伦理,以严刑峻罚惩治侵害皇权与中央集权、侵害宗法伦理等严重犯罪。与此同时,在一般性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个体行为方面,则坚持“允执厥中”原则,推动对应性社会主体相互关系适度化,促成百官万民个体行为适度化,由“中”而“正”,实现以符合国情的政治秩序与社会公正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中正之道”。
古代法律注重在秩序构建方面保持居中适度,特别注意防止因禁止一种不当行为而促成另一种不当行为的发生。在职官治理方面,强调各级官员必须适度履职,防止不良政绩观的形成,防止“一抓就僵,一放就乱”的官场风气。
法律在规范普通社会关系时,通常同时确定相对应社会主体双方各自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允执厥中”的原则,在规制两类相对应主体的社会关系时,古代法律多强调任何一方主体都必须行为适度:即便行使法定权利,也不得超越一定的限度。在具体的方法上,中国古代常常将相对应主体双方的权利,或者一方的权利以及“但书”式界限设置于同一条法律规范之中,使得行为主体双方的权利及其界限相对而立,一目了然。既有利于当事人遵守,也便于各级官员执行。
在家庭关系中,法律重点保护尊长的身份和利益,并赋予尊长在身份、财产等各方面的特别权利。但法律同时规定,尊长行使权利必须适度,不得超越相关界限,不得侵犯相对应主体“卑幼”的基本权利。以财产权为例,唐宋明清历朝法律都规定,家庭财产处分权由家长行使;卑幼未得家长允许而私擅用财,构成犯罪。同时,该法律条款还规定:由尊长主导的家庭财产分配,必须保持“均平”,不得多寡不等,否则尊长行为构成犯罪。在同一法条之中,对于两类对应性主体的相关行为分别设置禁止性底线,通过“卑幼私擅用财”“尊长分家析产不均平”两种犯罪的规定,强调尊长与卑幼,作为相对应社会主体,任何一方行使权利,都不得超越一定的“度”,必须各自守住“允执厥中”的底线,否则均要承担法律责任。
古代法律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治官”,通过规制各级官员的职责权限、行为举止,实现职官治理。作为清代职官治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吏部处分则例》在规制官与民的权利义务关系时,以“允执厥中”为原则,设置行为主体双方的“度”。
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古代法律严惩贩卖私盐。清代法律赋予相关官员在稽查私盐方面的诸多权力,包括官员查处数量较大的私盐商贩者,可作为政绩获得奖励,并作为品级职务升迁的依据。同时,立法者考虑到,这一规定固然能鼓励地方官积极行动、稽查私盐。但也可能为不良官员所利用,过度使用稽查权,因而导致不良政绩观之下的不当行为。因此该项法律还规定,各级官员不得为获取政绩而过度稽查私盐,包括将产盐之地一些肩挑背负少许食盐、换取米粮以维持生计的贫穷小民当作私盐商贩查拿拷讯,否则对于相关官员给予处分。
基于“人心惟危,道心惟微”的基本判断,中国古代法律在调整普通社会关系时,从思想理论与制度规范两个方面,注重权利义务的中性表达与适度行使,防止“过”或“不及”,避免两个极端,通过不偏不倚、“允执厥中”的“中道”,追求情法两平、天下为公、国泰民安的“正道”。
七、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关于“大一统”的国家理念、德法结合礼法合治的治理模式、“以民为本”的民本主义法律原则、维护家庭伦理培育家国情怀、基层社会治理与和谐秩序构建、由“中”而“正”的法律“中正之道”等,不仅富有特色,符合国情民情,而且经历了5000年的历史检验,成效卓著,在中国古代国家管理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代,我们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也面临着新的历史机遇。我们肩负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与原则,能够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图伟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基于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与社会文化条件,中华文明在长期的演变发展过程中,孕育出中华民族特有的“大国格局”与“大国情怀”,并全面体现在与法律相关的制度、理念、文化之中。国家统一,是中华文化的核心价值,也是中华法律文化的核心原则。中国古代以法律的强制力,维系“大一统”的国家格局,培育并养护中华民族的“大国情怀”,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奠定坚实的法律、文化基础。中国传统法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主张“仁政”“德治”,主张“轻刑慎罚”。但对于破坏国家统一、危害民族团结的犯罪行为,绝不姑息迁就。根据法律,地方势力或个人的叛乱、割据、分裂行为,属于严重犯罪,一律严惩不贷。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主张从法律上维护“统一”“团结”的民族大义,将从事分裂国家、反叛中央王朝的文臣武将视为“罪臣”“奸臣”。在“大一统”国家理念与法律文化的作用之下,从先秦中华文明的起源与早期发展,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大国情怀始终作为中华民族坚定的核心理念与主流意识,不可动摇。
中华民族,崇尚人文精神,富含人文情怀,不依靠宗教等超自然力量实施国家管理与社会治理,坚持以人类自身的智慧与力量解决人类社会所面临的一切问题。在这一精神指导之下,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重视德法结合,礼法共治,倡导在个体思想与行为方面避免“过”与“不及”,倡导由“执两用中”、不走极端之“中”,实现情法两平、和谐公正之“正”的法律“中正之道”。基于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法律“中正之道”,古代国家管理与社会治理,重视“礼乐政刑”并用,以实现对个体的思想引导与行为规制,在立法司法活动中则注重弘扬“天理国法人情”所包含的社会正义与人伦常情。历史证明,这一富有特色的治理机制,符合中华文化的基本内涵,适应中华文明的国情民情,在调适个体心态、规范个体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国泰民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今天,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与法治水平都有着极大的提高,在个体行为标准方面,也形成更高的道德要求与法律标准。与此同时,在对个体行为规制方面,法律由其自身性质所决定,仍然是一条行为“底线”,是个体行为的最低标准。越过法律“底线”,低于法律“最低标准”,其行为则涉及违法犯罪,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处分处罚。
在商品经济发展、个体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强化的今天,不排除个别人基于极端个人主义意识,追求个人利益、个人方便最大化,我行我素,恣意妄为,暴躁乖戾,对于他人或者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但其行为并未触犯法律“底线”,不低于个体行为在法律上的“最低标准”。在一些公共场合,我们有时会看到,个别违反社会公德、并对他人造成消极影响的个体,在受到管理者或旁观者劝导时,他会理直气壮地宣称:我既未违法,也未犯罪;做什么,如何做,是我的自由。这一番话,可能让管理者或劝导者反而底气不足、无从应对。实践证明,这种恣意妄为,暴躁乖戾的心态与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极有可能转变成无视法律、不顾一切、行偏激、走极端的危害社会严重犯罪。
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能仅建立在法律“底线”之上。在秩序构建方面,对于个体行为,不能仅满足于不违法不犯罪的法律“最低标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基于德法结合、礼法并用的原则,基于由“中”而“正”的法律“中正之道”,我们需要在立法司法及法治宣传中,坚持“执两用中”原则,不走极端,不行偏激,即便是行使权利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度”,防止因对一种行为的禁许而促成另一种不当行为发生。同时,在全面强化道德法律共同作用过程中,要特别注重道德原则的规范化、标准化,使其具有个体遵照执行的直观性和社会监督评价的可操作性,提升道德在秩序建构过程中的实际功效。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既具有自身所坚守的核心价值与主体原则,也具有对于外部法律文化的开放性与包容性。对于核心价值与主体原则的坚守,使得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始终保持其民族精神与东方特色;对于外部法律文化的开放性包容性,使得其吸收借鉴具有不同背景条件与文化特征的法律文化资源,进而不断注入新活力,展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坚韧的自我更新、自我复兴能力。
进入21世纪,世界范围内科技发展,环境变化,疫病流行,种族冲突,战争不断,整个世界面临系统性新挑战,并处于新一轮全面变局之中。如何认识自然、社会及人类自身,如何完善国家管理、社会治理机制,人类文明所有的理论、制度与文化,都将经历一场新的大考。世界的多样性,决定了在治国理政方面没有唯一、普适的理论制度体系。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文明,在保持人类社会部分具有文明共性的价值准则的同时,都将基于本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基于本国国情民情社情及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思想理论,健全制度法律,丰富社会文化,以应对大考,适应变局。
中华文明是人类文明中唯一保持5000多年绵延不断的主流文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其鲜明的特色与丰富的内涵,在古代中国维护国家统一、建构社会秩序、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国泰民安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习近平同志说:“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求是》杂志2021年第5期)。
新时代,我们承担着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重任。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与重要原则,能够在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重要贡献。

来源:人民法院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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