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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 | 宁德蕉城:行刑衔接推进“空壳公司”专项治理

2024-09-10 16:04 阅读量:4.1万+

华人号:福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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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至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钦、钟某兴、张某武先后用自己及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了6家公司,并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之后,陈某钦、钟某兴将其中2家公司以5000元价格出售给他人,剩余4家公司被张某武伙同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陈某钦、钟某兴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和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检察监督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吊销“空壳企业”营业执照行政检察监督中发现,涉案的这六家企业均存在无实际经营且在判决后营业执照始终未被吊销的情况。

检察官调取了原案刑事卷宗,全面审查公安机关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刑事证据材料,并对涉案的6本证照工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
核查后,检察机关针对此类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主动排查风险隐患,依法对6家涉案公司、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理,及时吊销“空壳企业”营业执照,并强化监管措施及源头治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纳了检察建议,对涉案的6家经营主体的准入材料进行复核、回访核查,并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检察普法

 

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均属国家机关证件,一旦出售就可能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若明知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也可能进一步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下一步,蕉城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打通与行政机关的信息壁垒,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系统摸排“空壳公司”线索,与公安、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ND

 

 

来源:宁德市蕉城区检察院

转发:福建检察新媒体

责编:贺华锋 韩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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