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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龙津检语》:伪劣农资需严打

2024-08-27 11:25 阅读量:6.2万+

华人号:福建检察

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是维系农业正常生产的基本要素,农资产品质量的优劣攸关农户的根本利益,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如购买到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应合理维权

一是第一时间留存证据,保留完整现场,找农资产品经营者进行协商解决;

二是如协商不成,凭手中的信誉卡、发票、包装袋、标签等有效证据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进行投诉;

三是执法部门组织专家到现场根据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出具鉴定结论,并依据鉴定结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解决。

四是如调解不成,消费者可凭手中的证据及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龙津检语

农资商品系民生,伪劣农资需严打。

假冒伪劣法必究,共建丰收锦绣季。

 

 

普法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漳州市长泰区检察院

转发:福建检察新媒体

责编:贺华锋 冯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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