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1 14:17 阅读量:4.7万+
华人号:海韵思明金鸡闪耀
光影思明
为加快推进
思明区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
思明区结合影视产业现状
最新出台
一起来了解下吧!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思明区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十四五”电影产业发展规划》《思明区“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思明区影视产业现状,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政策所扶持的影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影视拍摄、数字制作、创作与发行、放映、器材租赁服务、演员经纪、培训、基础运营等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本意见所称影视产业园区、影视拍摄基地、影视产业实训基地,是指经思明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或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影视产业相关标准和程序认定的影视产业园区、影视拍摄基地、影视产业实训基地。所称培训机构是指能提供影视专业技术培训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支持影视科技企业发展 鼓励企业在思明区投资或设立影视运营云计算、大数据、虚拟数字影音棚、人工智能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实际投入总额(含建设改造、设备购买、升级等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支持文化影视产业园区建设 对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思明区的厂房、仓库、商场、写字楼等设施,建设影视产业园区,经认定后,按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每平方米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0元,单个园区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文化影视产业园区运营 对服务企业超过10家,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年营收超过2亿元的园区,按年营收总额的0.2%,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支持影视拍摄基地建设 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思明区的厂房等存量空间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经认定后,按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影视企业开展音乐创作 对被影视作品采用的音乐作品,按版权使用金额的50%给予奖励。每个作品奖励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的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举办高质量有影响力的影视活动 支持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影视文化机构、名人在思明区举办高质量有影响力的影视赛事、影视后期技术交流、影视展览、“影视+旅游”等影视文化交流活动。由区级行业行政主管及以上部门指导或主办、批准的影视会议、展览活动,按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费等投入的60%给予补贴,单项会议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项展览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开展电影首映礼活动 支持影视院线企业开展电影首映礼活动,对引进首映的院线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留住基础人才 鼓励思明区影视企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对年营收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聘用具备影视技能的应用型大中专学生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留才补贴,补贴期限为一年,每个企业每年留才补贴不超过企业当年营收的1%,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引进培育骨干人才 对思明区影视企业中年薪30万元以上(含)至50万元以下(含)的人才(包括但不限于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按年薪的2%给予骨干人才奖励。
第十二条 吸引高层次人才落地 对金鸡电影创投大会终极路演获奖项目主创在思明区设立影视公司,且项目实际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影视人才项目落地奖励,并自动纳入思明区高层次人才培育库,推荐入围厦门市“双百计划”人才,按有关规定享受厦门市“双百计划”人才政策及思明区高层次人才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产教融合 鼓励企业与学校创办影视产业实训基地,实训基地选址在思明区的,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每年接纳实习学生在100人以上的,经认定后,每人给予5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第十四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全国知名影视公司设立影视文化产业基金,加大投资引导力度,对优质影视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给予政府引导基金扶持、投贷联动扶持、实缴基金规模奖励。
第十五条 对重大项目及人才实施“一事一议”原则 对引进国际国内影视产业领军企业总部、重大影视产业项目、领军创业人才、艺术家等,上述政策不能覆盖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报区政府研究。
第十六条 有关说明
(一)涉及本意见扶持政策,如同时符合市、区其他扶持政策同类条款,企业可择优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同类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
(二)本意见第五、第六条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三)企业申请扶持资金不得骗取、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回全部拨付资金,并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扶持政策由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按流程审批后给予兑现。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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