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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2025-04-27 18:42 阅读量: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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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分为5编,包括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共1188条。据悉,此次审议整体的法典草案后,将分拆为若干单元“滚动”审议并修改完善。

这将是继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会议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是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编纂一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项立法系统工程。

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编纂工作分三类情况分别处理

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理论研究现状和工作实践情况,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目前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编纂工作分三类情况分别处理,具体考虑是:

第一类情况,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法典编纂出台后,上述法律不再保留。

第二类情况,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之中。这些法律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出台后将继续保留,因此,法典相关规定内容需要统筹协调,并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兼容性。

第三类情况,适当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而目前这些方面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宜就此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今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确定原则、奠定基础、留有空间,以体现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

据悉,此次审议整体的法典草案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分拆为若干单元,分别进行若干次审议并修改完善;适时将之前分拆审议并修改完善的各编草案重新合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审议。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稳步、有序推进法典编纂。

以总则编为统领,对通用性制度规范作提炼归纳

总则编规定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统领其他各编。

总则编草案分为9章、143条,原则上将适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编的通用性制度规范,如生态环境领域规划、标准、监测、影响评价、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等,提炼归纳在总则编中规定。

同时,注重处理好与有关法律的关系,将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编纂进总则编,并吸收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近年来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新制度内容。

总则编积极总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将各方面认识较为一致、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体现法典的实践性。

其中,第一章“基本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目的,规定了“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同时,规定了生态环境定义、法典适用范围、党的领导、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各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国际合作等内容。此外,对全国生态日作了专门规定,不再保留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的规定。

总则编还对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机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进行了规定。

突出系统保护理念,守卫蓝天碧水净土

污染防治编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污染防治的规定,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优化。

污染防治编草案,分为9个分编、525条,将现行生态环境法律规定的污染防治共性制度总结提炼为通则、一般规定,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的污染防治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规定。在体例结构上,首先考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其次是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然后是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针对性制度规定。

生态保护编转变以往以单一生态要素为保护目标的立法思路,突出系统保护理念。从“生态系统保护”的角度,将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等法律中有关生态系统保护的规定整合为一章,同时增加江河湖泊、荒漠生态系统保护的专门规定;从“物种保护”的角度将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整合为一章;从“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独特性及整体保护的角度,将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自然保护地相关行政法规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整合为一章;从“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的角度,将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的有关规定整合为一章;单设“生态修复”一章,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态修复活动作出规范。

生态保护编草案分为7章、265条。按照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双赢的要求,专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一章,放在“生态系统保护”一章之后,体现自然资源在保护和利用方面与生态系统保护之间的相关性和差异性。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等生态系统,应当强调充分保护;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应当明确统筹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以最大限度发挥自然资源的价值。这样的体例设计,既体现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又尊重了不同生态要素的各自特点,有助于更好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绿色低碳发展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绿色低碳发展编在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等基础上,结合现实需要,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环节、重要领域,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法律制度。

结合新情况新问题,严格、合理设置法律责任

围绕草案有关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内容,结合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对现行相关法律责任规定进行平移、择取、归并、提炼,全面、严格、合理设置法律责任。

第一章“通则”中,一般规定部分,包括责任形式、归责原则、追责期限、法条竞合、新旧法适用、责任折抵、免责事由、按日计罚、法律衔接适用等。责任追究部分,规定了包括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损害诉讼、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诉讼、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一般民事侵权诉讼、举证责任、支持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移送、上级监督等。

第二章“罚则”部分,关于共性规定,包括未取得许可证排污、未按许可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违法设置排污口、未经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三同时”和监测义务、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未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违法输入境外固体废物、发生生态环境事故、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法行为的罚则。关于各领域特有规定,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辐射等其他污染,生态破坏、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等方面违法行为的罚则。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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