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5 19:20 阅读量:1.1万+
华人号:华声中国
聚飞光电25日晚公告,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23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关于对邢美正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2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责令改正决定书》显示,经查,聚飞光电存在以下问题:
1、自有资金理财不规范
一是使用自有资金理财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度,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期间持有的理财产品最高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进行临时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和你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
二是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超过授权额度。2023年至2024年,公司部分期间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额度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
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中,关于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投资期限授权不明确。2021年至2023年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多个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的规定。
3、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方共同投资
2017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公司与时任监事曹石麟共同投资深圳市聚强晶体有限公司,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4、部分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及时更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未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机制,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四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公司在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规范运作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警示函》显示,经查,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规范运作问题,深圳证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223号)。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邢美正、时任总经理高四清、董事会秘书于芳,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邢美正、高四清、于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聚飞光电专业从事SMD LED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营业务属于LED封装。产品主要应用于手机、电脑、液晶电视、显示系统、车载电子、智慧照明、健康检测、智能穿戴、光传感等领域。
业绩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08亿元,同比增长19.4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8亿元,同比增长25.83%。
二级市场上,聚飞光电25日收跌0.15%报6.74元,公司最新市值93.9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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