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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村规民约与“她”权益发生冲突后……

2025-01-09 18:24 阅读量:1.7万+

华人号:社会能见度

“空挂户口协议”“不享受村民待遇”“一切待遇随之取消”……过去,一些村规民约针对嫁出去的女子的内容违背了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检察监督,不合法的村规民约都得以更改。

“现在,虽然女儿已经嫁出去了,她一年也能从村里领几千元钱。”近日,记者在山东省日照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的陪同下,前往日照市某街道走访时,一位老大娘开心地说。

“以前,也有不少外嫁出去的女子不满意受歧视而去法院告的,告赢的我们就按法院判决去执行。始终顾虑村民有意见,却没想过从村规民约这个根上去解决。经过检察院和街道的督促、引导,我们把村规民约修改了,修订工作推进得很顺利,大家都没啥意见了。”当地村干部说着,也松了一口气。

嫁出去的女子:

不能享受村民待遇?

村规民约,原本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在乡村的延伸,体现的是当地基层民众的风俗和传统习惯。而一些村庄的村规民约在制定之时只遵循传统,背离了法治,堂而皇之规定妇女婚后不再享有村民待遇,侵犯了妇女合法权益。

“沿河而居的3个相邻村庄的村规民约对嫁出去的女子相关约定不尽相同,有的村规定女儿一旦出嫁,就不再享受村民待遇,只能按照空挂户口处理,侵害众多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明显不合理、不公平。”2023年1月,日照市某基层检察院在与妇联、村(居)委会召开乡村普法宣传座谈会时,有部分村干部对某些村规民约提出了异议,引起检察官的高度重视,该院迅速对此立案调查。

“女儿婚后不再享受村民待遇,婚后孩子随母落户,需签订空挂户口协议,孩子亦不享受村民待遇。”“本村女青年与外村男青年结婚,自领结婚证之日起,一切待遇随之取消。”这是检察官在日照市某村庄看到的该村村规民约中的部分内容。

该院检察官先后走访辖区所有街道办事处,并依法调取在街道备案的93个村规民约。经调查发现,其中45个村规民约中存在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权益的内容。比如,规定出嫁妇女不得享受承包土地分配、宅基地安置、集体收益分配等同等村民待遇,涉及众多出嫁妇女及其子女。

2024年12月6日,检察干警实地查看某村村规民约公示情况。

同时,该院检察官实地走访9个村(居)委会,并以走街串巷的方式随机与27名村民交谈,调查他们所在村村规民约的制定、公示、运行等情况。

有部分村民表示:“有些规定很不合理,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为啥女儿出嫁就没村民待遇了,儿子结婚就有村民待遇?明显不公平。”“现在家里有儿子的,以后也可能再生孙女,孙女若出嫁也没有村民待遇。还是男女都一样的好。”

但也有一些群众认为合理:“闺女嫁出去,就应该在婆家享受村民待遇,不能在娘家享受待遇,否则容易出现‘两头得’的现象。”“几十年都是这么办的,改了怕村里有男孩的家庭有意见,影响村里的安定团结。”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该如何找到问题的症结予以突破呢?办案检察官费尽了心思。

“她”权益:一定要维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3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同时,该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那么,法律所规定的这种平等是否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了落实?部分村规民约将嫁出去的女子排除在村民待遇享受范围之外,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街道办事处是否对村规民约的制定负有监管职责?检察机关对这种问题能否开展监督?

检察机关经过全面调查和分析论证认为,“她”权益一定要维护。但是,要扭转村民的旧观念,让村民心服口服,需要恪守检察权的边界,充分尊重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平稳推动村规民约的修订。

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办案检察官得知:农村嫁出去的女子权益保障是村规民约违法违规的“重灾区”,部分村规民约以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这些约定内容是否违法违规、是否侵害妇女权益亟须明确。

办案检察官指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村规民约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且村规民约应报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等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有指导职责,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可以责令改正。街道办事处在其辖区范围内承担原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责,理应履行妇女权益保障监管职责。因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街道办事处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其通过法制审核等方式指导各村(居)委会修订违法的村规民约内容,这样既能充分尊重村民自治,又能保障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落地落实。

2023年2月3日,检察机关向某街道办事处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所辖村的村规民约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并予以指导、引导。

违法村规民约:及时整改

某街道办事处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下发《关于整改不合规村规民约的通知》,责令该街道所辖村(居)委会就其制定的村规民约中252个存在侵害妇女权益等违法内容的条款进行改正。

2023年6月26日,检察干警来到某村委会调查村规民约整改落实情况。

此后,检察机关一直跟进监督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联合妇联、民政等部门一同到该街道所辖村(居)委会进行调查,与街道办事处召开座谈会,了解整改的具体情况,查看新修订出台的村规民约。该街道所辖村(居)委会按期完成村规民约内容整改,删除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增加“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各项权益”等妇女权益保障条款,并通过村微信群、村民手册、展览板等方式进行公示。

2023年8月,山东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妇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公布了32个优秀村规民约和18个优秀居民公约,经检察机关监督整改后的某村村规民约入选。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4年12月9日,至少有147名嫁出去的女子在土地承包、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了村民待遇。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某基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村规民约普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开展调研,并向日照市检察院汇报情况。日照市检察院随即向日照市委呈报《当前部分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及建议》,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妇女权益保障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专项活动等四项建议,以个案办理推动社会治理,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同时,日照市检察院围绕全市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现状,推动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要求加强行政机关对村规民约的依法监督管理,对全市村规民约进行一次系统的法治“体检”,确保全市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修订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

“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该案,不仅从源头上纠正了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村规民约,还有效扭转了农村传统旧观念,向村民群众传递了法治新理念,推动乡村移风易俗,对于促进乡村社会和谐善治起到了积极作用。”全国人大代表、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主任程萍表示。

来源:检察日报·公益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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