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1 11:01 阅读量:2.8万+
华人号:西部法治近日,由府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的两起“百吨王”入刑宣判,驾驶人刘某、王某因危险作业罪被府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该两起案例是我市首次对“百吨王”进行亮剑入刑,标志着我市治理严重超载、消除事故隐患又迈上新台阶,具有里程碑意义。
01
事件回顾:
2024年9月19日,刘某驾驶蒙KC0795(陕K75U8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涉嫌超载被孤山超限运输监测站、府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府谷县综合执法大队联合查获,核载49吨,实载(含车重)118.76吨,超限超载比例142.37%。经核查,刘某此前于2024年8月15日,因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超载129.8%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
同日,王某驾驶陕KK2189(冀B73HD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涉嫌超载被孤山超限运输监测站、府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府谷县综合执法大队联合查获,核载49吨,实载(含车重)116.86吨,超限超载比例138.49%。经核查,王某此前于2023年5月11日,因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超载110.2%被府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3年10月10日,因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超载127.3%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
上述案件经府谷县公安局缜密侦查,两名“百吨王”驾驶人刘某、王某涉嫌危险作业罪。2024年11月26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5年2月20日,府谷县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驾驶人刘某、王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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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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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规定,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03
“百吨王”有什么危害?
(一)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超载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车辆制动、操作等安全性能较低,极易发生制动距离变长、爆胎、刹车失灵、钢板弹簧折断、半轴断裂等险情,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二)增加事故中人员伤亡概率:货车超载量越大,其总质量也会变得越大,一旦超载货车与其他小型车辆发生碰撞,将大大增加小型车辆驾乘人员的伤亡风险。
(三)影响车辆及公共设施的使用寿命:超载会使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发生改变,关键部件损耗严重,如焊点断裂、车架变形、发动机负荷过大等,缩短车辆的使用寿命。
此外,超载车辆还会破坏公路、桥梁等公共设施,给公路、桥梁结构带来灾难性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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