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1 00:37 阅读量:5k+
华人号:泉州城事近年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服务型执法,帮助涉案主体合规经营,确保免罚不免责。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近日,该局选取了15个行政处罚裁量权典型案例予以公布,类型聚焦于当前民众关注的广告、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执法领域。
不予处罚案例
案例1: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
2024年8月8日,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地址以及在抖音平台的账号“泉州某家居商行”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店铺“泉州某家居商行”发布的广告里含有“最先进耐用的材料”字样,构成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广告发布时间短,浏览人数少,社会影响面小,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字体不突出且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依据规定,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案例2:发布虚假广告
2024年6月28日,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泉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开设的店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产品“白云山角鲨烷原液”宣传“滋养肌肤、修护受损肌肤、补水保湿、缓解肌肤干燥粗糙”功效,但该产品备案信息并无“修护受损肌肤”功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被投诉后已对该产品的宣传界面进行修改,删除了无依据的广告语,后又下架了该产品的链接,网页浏览人数少,社会影响面小,依据规定,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案例3:超过许可证许可项目经营饮料
2024年10月9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阳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被发现有制售饮料,超出许可经营事项,构成未按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擅自从事饮料制售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持有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证,新增的自制饮品项目主要包括现榨果汁等饮品的制售,操作流程与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相似且均在食品操作区内进行,只需专用区域加工即可,新增的自制饮品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已被现有的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项目涵盖,新增项目在现有条件下能够合规经营,根据规定,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4: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2024年10月15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山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晋江市罗山某餐饮服务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经营的菜品未标明价格,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被检查时,经教育提醒立即在店内悬挂价格标牌,未明码标价持续时间短,依据规定,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5: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2024年7月9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塘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魔芋结”包装背面标有“魔芋……生长于年平均温度16℃,海拔800米以上的亚热带山区或丘陵地区……”等内容,构成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引证内容来源于百度百科和科普中国网,引证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当事人于2024年7月11日完成包装标签内容的改正,依据规定,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案例6:销售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
2024年7月,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泉州市安溪县某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一口茶饮杯、紫薯饼、寸枣涉嫌违反条形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从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三款涉案产品,存在销售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下架涉案产品且涉案产品经营数量少,经营额小,危害后果轻微。根据规定,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案例7: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2024年10月15日,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蓬壶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春县蓬壶某食杂店进行检查,发现一台计价秤未申请强制检定,涉嫌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对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申请检定,检定结果为合格。依据规定,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案例
案例8: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的鲜豆腐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于2024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在最低起罚点5万元基础上减轻处罚至0.5万元。
本案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当事人所致;涉案鲜豆腐的货值金额未超过1000元;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工作,并主动开展排查整改。依据规定,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案例9:理发店使用过期化妆品
2024年7月12日,泉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理发店使用过期的化妆品,构成使用超过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虑,于2024年9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在最低起罚点1万元的基础上减轻处罚至0.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鉴于涉案过期化妆品尚未使用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规定,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案例10:药店销售虫蛀中药饮片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配合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开展药品快检抽检过程中,发现某药店经营的中药饮片槟榔肉眼可见有虫洞性状发生改变,经检验,结论为不符合《中国药典》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9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在最低起罚点10万元的基础上减轻处罚至2.2万元。
本案中,当事人非药品连锁企业,有履行药品进货查验义务,涉案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无违法所得且无证据证明涉案中药饮片虫蛀后有对外售出,未造成药品安全事故,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根据规定,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案例11:未按规定进行有奖销售
2024年8月5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岭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惠安县某娱乐城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前未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品价格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等信息且进行有奖销售时将带有不同奖品标志的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构成了未按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量,于2024年11月1日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在最低起罚点5万元基础上减轻处罚至1万元。
本案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活动持续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妥善处理投诉,主动与投诉人达成和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规定,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案例12:未如实标注生产日期
2024年1月2日,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举报依法对泉州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网上销售的普洱茶茶饼标签未如实标注生产日期,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8月8日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在最低起罚点5万元的基础上减轻处罚至0.5万元。
本案中,当事人从业人员仅有2人,每月经营额为几百元到两千元不等,参照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当事人为经营规模与“三小”经营者等同的法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规定,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案例13:药店销售过期药品
2024年9月12日,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涌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依法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医药商店销售过期药品,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于2024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在最低起罚点10万元基础上减轻处罚至1万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初次违法,涉案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未售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整改。依据规定,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从重处罚案例
案例14:生产销售不合格灭火器
2024年7月,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螺阳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收到福建省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灭火器《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被抽检样品灭火器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6月18日间,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批次的灭火器产品货值金额38524元,违法所得3152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灭火器属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其行为违反该法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31520元,从重罚款92457.6元。
案例15:年内两次生产不合格产品
某厨卫实业有限公司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其生产的陶瓷片密封水嘴经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陶瓷片密封水嘴货值金额2555元,违法所得2263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鉴于当事人2023年因生产的洗衣机水嘴不符合国家标准被行政处罚,属于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经综合考虑,2024年3月,监管部门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2263元,从重罚款63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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