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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技管结合引导构建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新路径

2025-03-15 17:00 阅读量:1.1万+

华人号:华声中国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内容生产领域的广泛应用,既带来了效率革命,也引发了虚假信息传播等安全隐患。为应对这一挑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多部门近期正式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及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以下简称《标识标准》),开创了技术标准与管理制度配合实施的新型治理模式,标志着我国人工智能安全治理迈入“技管双强”的新阶段。
  此次《标识办法》《标识标准》的协同发布,破解了以往治理中管理规范与技术标准衔接不畅的问题,形成了“制度牵引技术落地,技术固化制度要求”的治理闭环。作为我国人工智能领域首部“办法+强标”组合拳,其创新性体现在三个维度:管理维度明确生成、传播、分发全链条主体责任;监管维度建立审核、监测、追责的闭环机制;技术维度规范显隐标识体系并预留创新空间。这种三位一体的治理架构,既通过管理机制明确责任边界,又依托监管举措筑牢安全防线,更以技术标准固化治理要求,为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提供了清晰的实施路径。
  一、强标支撑:夯实标识管理,激发协同创新
  《标识办法》《标识标准》的同步发布,标志着我国人工智能安全治理从“分散管理”向“系统协同”的跨越,为人工智能安全治理带来全新思路。二者通过管理要求与技术标准的深度融合,为内容标识的规范化实施提供了双重保障。
  (一)双管齐下:管理与技术紧密契合
  在人工智能驱动内容生态变革的过程中,《标识办法》与配套《标识标准》紧密结合,为内容标识管理勾勒出清晰路径。《标识办法》从宏观管理角度,明确了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等多元主体在内容标识中的主要责任,构建起内容标识管理的基本框架。例如,其规定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需精准识别所生成内容的属性并添加标识,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要确保标识在传播过程中的完整性,为后续技术实施指引方向。
  《标识标准》从技术层面,针对文本内容,详细规定了文字形式的显式标识应包含“人工智能”或“AI”以及“生成”“合成”等要素,且在字型、颜色及位置上严格规定,确保用户能迅速识别;对于音频、视频等多媒体内容,分别设计了独特的显式标识方式,如音频的语音或节奏标识、视频画面特定位置的文字提示等,在不干扰用户体验的前提下实现有效标识。在隐式标识方面,构建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的结构,涵盖生成合成标签、服务提供者信息等要素,并对其编码规则和存储方式进行规范,从技术底层保障内容的可追溯性与安全性,实现管理要求与技术手段的无缝对接。
  (二)管理协同:全方位深度融合
  管理协同在内容标识管理中处于重要位置,是保障治理体系有效运行的关键,《标识标准》《标识办法》从多方面实现了紧密协同。一是责任主体的统一。二者明确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应用分发平台等主体的标识义务,避免责任模糊导致的监管漏洞。二是全流程的覆盖。《标识办法》提出从内容生成、传播到分发的全流程管理,而《标识标准》通过元数据隐式标识技术,确保内容在流转过程中始终可追溯。三是与现有制度衔接。《标识标准》要求服务提供者在算法备案和安全评估时提交标识相关材料,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形成制度闭环。
  (三)推动创新:激发行业内生动力
  《标识标准》推动行业自律与技术创新,为行业持续发展注入强大动力。《标识标准》不仅通过强制性方式规范行业行为,还通过“柔性治理”理念激发企业主动性。例如,《标识标准》允许服务提供者根据业务场景选择显式标识的具体形式,并鼓励探索新型隐式标识技术。这种“底线约束+创新激励”的模式,既保障了治理刚性,又为技术升级预留空间,推动行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创新。
  二、强标决心:强化法治威慑,严守安全防线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强制性标准是“保障国家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技术法规。《标识标准》作为我国人工智能安全领域首部强制性国家标准,以法律效力强化治理刚性,体现了国家对人工智能安全隐患零容忍的态度。
  (一)效力升级:强化法治保障力度
  法律效力的提升是《标识标准》的重要特征,与此前的推荐性标准不同,《标识标准》的强制性属性意味着相关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标识要求。同时,通过强制规定标识技术的最低要求,如元数据字段格式,统一行业技术门槛,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二)监管闭环:全链条严密管控
  《标识标准》构建的全方位监管体系是保障人工智能安全的重要防线,通过多环节协同实现全链条闭环管理。一是在事前审核环节,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需在上架审核时核验标识相关材料,从源头阻断未标识内容的传播,将风险遏制在萌芽状态。二是在事中监测环节,依靠隐式标识的元数据标签,监管部门可实时追踪内容传播路径,快速定位违规主体,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确保监管的及时有效性。三是事后追责环节,对恶意篡改标识或伪造内容的行为绝不姑息,可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三)依法实施:发挥强制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同时,规定了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法律+标准”的组合拳,体现了内容标识治理的强制效力。
  三、技术规范:构建标识体系,推动安全升级
  《标识标准》从显式标识的用户感知和隐式标识的技术追溯两个维度,构建了多层次、立体化的内容标识技术体系,既保障了用户知情权,又为监管溯源提供了支撑。
  (一)显式标识:优化用户体验平衡
  作为内容标识体系的前端防线,显式标识通过直观可见的信息呈现,既保障用户知情权,又维护了内容可信度。
  一是要素统一性要求,显式标识必须包含“人工智能”“生成”“合成”等核心要素,确保用户一眼识别内容属性,减少信息误解与混淆。二是形态多样性要求,针对不同内容模态,《标识标准》设计了文本角标、音频节奏标识、交互界面水印等。例如,视频内容可在画面角落添加“AI生成”提示,音频内容可通过特定节奏提示用户,满足不同场景下的标识需求。三是干扰最小化考虑,标识位置和形式兼顾了提示效果与用户体验,例如允许在背景添加半透明水印,而非强制覆盖主要内容区域,在保障用户获取信息的同时,不影响其正常使用内容。
  (二)隐式标识:强化数据安全标准
  隐式标识的规范重点在于强化元数据管理与安全防护,为内容追溯与安全保障奠定基础。一是在元数据字段规范上,隐式标识需包含生成合成标签要素、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要素、内容制作编号要素等五个核心要素,确保跨平台数据互通,实现信息的高效传递与共享。二是在安全防护预留方面,《标识标准》在元数据中预留两个字段,分别用于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和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自主开展安全防护,保护其内容和标识的完整性,抵御潜在的安全威胁。三是在技术兼容性上,鼓励添加数字水印作为补充标识,兼容现有技术生态。
  (三)技术引领:推动创新应用升级
  《标识标准》在技术领域不仅起到规范作用,更通过积极引导推动标识技术从合规迈向创新,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它不仅规范了技术底线,还通过附录中的示例(如在交互场景界面适当位置嵌入显示标识),引导企业探索更友好的标识形式。这种“标准引领+实践示范”的模式,激发企业创新思维,将标识技术从被动合规工具转变为提升用户信任的核心竞争力,助力行业技术升级与发展。
  综上所述,《标识办法》《标识标准》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人工智能安全治理领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通过“技管结合”的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的新范式,实现了管理要求与技术标准的有机结合,从明确各主体责任、强化监管力度到规范标识要求,全方位构建起严密的内容标识治理体系,有效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安全挑战,保障网络空间内容生态的稳定发展。
作者:范科峰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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