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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元素

2025-02-28 12:06 阅读量:2.5万+

华人号:社会能见度

龙大轩,男,汉族,1965年3月生,重庆梁平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史、法律文化。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中华法文化传播教育教师团队)负责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央视CCTV-12《法律讲堂》讲授法文化节目近300集,主讲的《中国法律史》入选国家首批本科一流课程、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专著《重新认识中华法系》入选2022年度全国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专著《汉代律家与律章句学》一书,考证15名汉代律家,辑录亡佚千年之久的汉律章句543条。龙大轩倡导用田野调查方法研究民族习惯法,其《羌族习惯法》《乡土秩序与民间法律》等书对保留即将消失的民族习惯法资源做出了贡献。

龙大轩教授的部分代表作。资料图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传承创新,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法治建设领域中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第二个结合”深入落实的有效途径。但法律文化的传承创新,并不是照搬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典章条文,而是将其潜藏的优秀文化元素运用到当前的制度建设中去,使新时代的法治体系更有历史厚度、更赋人文温度、更具民族显示度,从而获取更强大的生命力。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十分丰富,如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如此等等。从不同角度去研究某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价值和时代意义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去探寻这些法律理念背后所共同具有的核心文化元素,那就是为整个传统法律文化凝心铸魂的文化基因。这样的探讨,对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元素就在一个字:“仁。”

“仁”为传统法律提供了

判断是非善恶的价值标准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本质上讲就是一套法律和道德结合而治的法律文化体系。在这一系统中,道德概念就是法律概念,道德准则就是法律准则。“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一类的道德概念,是普罗大众用以判断是非善恶的价值标准,而支配“孝悌忠信礼义廉耻”这些概念的有一个核心就是“仁”。从逻辑上讲,前者相当于种概念,后者是属概念,二者之间构成属种关系。著名哲学家冯友兰先生在《中国哲学史》中说:“《论语》中亦常以仁为人之全德之代名词,……惟仁亦为全德之名,故孔子常以之统摄诸德。”张岱年先生认为:“仁兼涵诸德,如忠、恕、礼、恭、敬、勇等。”无论是“统摄诸德”,还是“兼涵诸德”,都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传统社会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恭敬恕勇等各种道德概念,背后还有一个共同的起着统帅作用的支点,那就是“仁”。仁支配着人们对各种行为的是非善恶进行评判,得出孝还是不孝、忠还是不忠等种种评价,法律正是根据这种价值评判来制定、实施的。正因如此,仁就成为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文化元素。
从认识论上讲,无论道德还是法律,都是人类主观世界作用于客观世界的产物。先由主观上对行为的是非善恶做出评判,随后对客观上对善的行为做出肯定性评价,对恶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就形成了道德;对善的行为进行支持保护,对恶的行为进行制裁打击,就形成了法律。而主观上的评判来源于人心,可见人心就是道德、法律产生的原始起点。传统文化中的“仁”,指的就是人心。孟子曰:“仁,人心也。”儒家关于“仁”的讨论不可谓不充分,仅《论语》一书,论及仁的概念就高达109次,其中心论点就是将仁视作人心。这种能判断是非善恶的人心,支配、制约着传统道德法律的生长发展方向。至少可以分为两种形态:
其一是“克己”之心,为仁的低级形态。《论语·颜渊》曰:“克己复礼为仁。”人为血肉之躯,生来就会有各种欲望,如果任由其自由地流露宣泄,势必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而必须加以克制。如何克制自己?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则表述为“不忍人之心”,对于那种可能危害他人的事,自己会觉得心有不忍而主动放弃去做。如果说孔子的思想是不能去害人,乃客观上的要求;那么孟子的思想则显得更彻底,那就是不愿去害人,是主观上的自觉。可见仁即是具有克己特征的人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低底线,也是人类社会的最低底线。所以,作为克己之心的仁,就为法律划定最低行为底线提供了参照,超越底线而害人者,法律必制裁之。
其二是“爱人”之心,为仁的高级形态。樊迟问仁于孔子,孔子答曰:“爱人。”在他看来,仁不仅是一种能被动克制欲望的人心,也是一种能主动爱护他人的人心。孟子说得更具体:“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君子应该具备一颗仁心,这种仁心以爱护他人为特征;懂得爱护他人的人,也能得到别人的爱护。将仁视为爱人之心的观点,在宋明理学中得到升华。朱熹指出:“仁者,爱之理;爱者,仁之事。仁者,爱之体;爱者,仁之用。”仁是内在的心理,爱是外在的言行,只有内心有仁的心态,表现在外部才会有爱人的举动,所以仁与爱是体用关系。如何将爱人之心施运到他人身上,儒家设计了一套由亲及疏、由易及难的践行路径。《论语·学而》中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对于自家父母长辈以孝道事之;对于同胞兄姐,以悌道事之,这种爱心发乎内心的血缘亲情,容易做到,古人统称之为“孝悌”。跳出家庭范畴之外,对邻里、朋友甚至普通路人仍能保持慈爱之心,便是“泛爱众”。要做到这一点相对较难,但因在家庭内长期被教以孝悌,有了释放爱心的情感实验,一旦遇到外面的老弱妇孺抑或其他需要帮助之人,也可能释放出应有的爱心。这正是孟子所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作为爱人之心的仁,为道德的行为高线设定了标准,亦为法律做出是非评判提供了参照。凡不孝不悌、不忠不义之举,皆违反仁的价值要求,法律当制裁之。

“仁”为传统法律提供了

处理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将仁所具有的克己或爱人之心用来处理社会关系,就形成了相应的行为准则。人的行为按照仁所指示的正面去走,就能形成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良好道德品质;反之,人的行为向反面走,就会做出不孝、不悌、不忠、不义、不廉、无信、无礼、无耻等行为。于此,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之类的概念,既是构成传统道德体系的重要范畴,也是构建传统法律体系的重要范畴,而这些概念范畴背后最深层的文化基因则是仁。正是这样的逻辑,使得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呈现出道德和法律同构的法文化模式。所以说,“仁”就是决定传统道德和法律文化生长、发展模式的核心文化元素,值得今人去挖掘发扬和传承创新。
从内部剖析,仁所具备的人心,就是依朱熹所说的“天理”“人情”;用王阳明的话来表达就是“良知”;用今天的话说即是常情、常理、常识。但一个人是否具备这样的良知,在其不与他人打交道的情况下是看不出来的。正如清儒阮元在《揅经室集》中所说:“凡仁,必于身所行者验之而始见,亦必有二人而仁乃见。若一人闭户斋居,瞑目静坐,虽有德理在心,终不得指为圣门所谓之仁矣。”因而从外部来考察仁的含义,就显得尤为重要。《说文·人部》释云:“仁,亲也,从人从二。”其字形构造为“人”与“二”的结合,意指用亲的态度去处理人与人的关系。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强调,仁就是“二人以上相互间之同类意识”。你希望别人用友善之态对待自己,自己就应以友善之态对待他人,此即同类意识,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将心比心”。
仁作为人类处理社会关系须保持的同类意识,在法哲学上的意义尤为紧要。只有具备了这样的意识,人们才愿意用克己之心、或爱人之心去对待相应的人事物,并在不同程度上获得相应的回报,从而构建起合理的秩序。《论语·八佾》中说:“人而不仁,如礼何?”如果缺乏同类意识,人就不会刻意地培养自己的克己之心和爱人之心;即便自己已经具备了这种心性,却不懂得用之待人接物,以是为非、以恶欺善、以假乱真、以强凌弱的现象便难以避免。故笔者以为,仁这一个字,实乃支撑传统道德评价标准和法律评判标准得以形成的终极文化概念。
将仁推运于不同的人际关系会形成不同的价值要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伦理道德,或曰人伦道德,遂由兹生焉。将仁者之心推运到人与物的关系上,你希望自然万物怎样回报你,你就应该怎样去对待自然万物,“仁民爱物”“民胞物与”等自然道德亦由兹生焉。
先秦思想家慎到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人伦道德抑或自然道德,都不过是人心的外化;要维护这些道德,就得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欲维护人伦秩序,就需要制定伦理法律制度;要维护自然秩序,就需要创设生态法的规范。比如,将仁所具有的克己和爱人之心运用在父子关系上,就有了“孝”的道德要求,大家都能孝顺父母、尊敬长上,便形成了良好的家庭美德;反之,如果有人不这么去做,就会构成“不孝”犯罪。《唐律疏议》中规定:“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又比如将仁这种人心运用于普通社会关系,就有“义”的道德要求,是众所周知的社会公德。《礼记·中庸》说:“义者,宜也。”北宋理学家程颐说:“顺理而行,是为义也。”人的举止适宜、行为合理,就符合义的要求,否则就是不义,法律必须加以制止,故唐律中规定:“礼之所尊,尊其义也。……背义乖仁,故曰‘不义’。”而“不孝”“不义”,在当时就不仅仅是触犯道德的行为,更是违犯律令的犯罪,而且是“十恶”中的重罪。

“仁”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演进史中的生长历程

从时间脉络考察,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主要经历了三个大的历史阶段。仁作为其核心文化元素,正是在这些历史时光的摇篮中不断孕育生长,从萌芽到裂变,最终成熟。
夏商西周为孕育萌芽期。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这一时期表现为“礼刑”文化形态。著名史学家吕思勉在其《先秦史》中指出:“古有礼而已矣,无法也。”夏商西周以“礼”为治,并用“刑”来保障其实施,礼既具备道德的特征,又具有法律的功用。违反礼的行为将受到刑的制裁,形成“出礼入刑”的治理模式。在这一千余年的治理实践中,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准则,道德与法律是混同的,孕育了法律文化元素与道德文化元素同构的基因胚胎。这种德法合治的基因胚胎,当时尚无“仁”这一字眼以名之。依上古先圣制礼作乐之意,当以礼乐为先,“仁”实则是一个晚出的概念,为后世孔子所倡言。三代虽无“仁”之名,但礼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却自发地反映了仁所具有的克己之心和爱人之心,也自发地维护了仁所具有的同类意识,走的是自然生长的文化路径。然而,由于缺乏主观上的自觉性,人们对制度背后起支撑作用的文化原理认识不足,导致礼乐之治过度依赖于外在的神权观念与国家政权,难以形成一种独立运行的状态。
春秋、战国、秦朝为断裂变异期。此时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表现为“法·律”文化形态。基于当时礼崩乐坏的局面,统治者必须考虑用新的手段来治理,春秋时期公布了“刑书”“刑鼎”,战国李悝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法经》,商鞅变法时又“改法为律”。当法、律出现后,以前的礼不再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转而变为良心、自律和舆论调整的道德,法律与道德自此分离。实践中的变革如此剧烈,思想界的反思亦从未停止。孔子认为,三代的礼乐制度虽然随时代变化而崩坏,但礼乐背后潜藏的人心基础是不会变的,那就是“仁”,于是他大力发掘并提倡“仁”的建设性价值。在他看来,人若能真正拥有仁心,就可以自觉遵行礼法,而不必过度依赖外在权力强制推行;即便固有的礼法已经被破坏,只要抓住“仁”这一核心来进行制度设计与建设,就能使新出现的法制符合人心向善的一般规律,从而获取广泛的支持,变得更具生命力。孔子的“仁学”被孟子进一步发扬为“仁政”。然而儒家的仁道学说并未得到春秋战国统治者的青睐,反而是法家的“纯任法治”之说大行其道。秦始皇一统天下后,更是奉行“弃礼任法”的策略,将单纯的“法·律之治”推广到全国,使得其法律制度偏离了仁的初衷,出现了贾谊所说的“仁义不施”的局面。既有的文化基因发生断裂变异,治理效果不佳,最后只能是二世而亡。
汉唐明清为发展成熟期。此时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表现为“礼法”文化形态。汉代徵于秦鉴,开始将被抛弃的礼重新引入到法律中来,推行礼法之治,实即法律与道德的共同治理,主动回到了固有的德法合治模式上来,仁的文化基因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如果说以前的礼刑文化对仁的体现是一种自发的行为,那么现在的礼法文化对仁的关照则上升为自觉的行为。如何将仁的文化基因运用于法制实践,较早进行系统论述的当属汉代大儒董仲舒。他说:“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法律制度的设计运行必须率先考虑人心向背,关注“仁”所具有的两种心态:爱人之心和克己(正我)之心。展现这两种人心的行为,则用德礼予以弘扬;悖逆这两种人心的行为,则依刑法进行惩治,于是他提出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主张,成为影响后世两千余年的正统法律思想。在礼法之治的运行模式中,无论是德礼,还是刑法,都是由“仁”这一文化基因生发出来的,只不过德礼是从正面去倡导仁,而刑法却是从反面去维护仁。基于这一理论逻辑形成的法律系统不断得到发展,经两汉引礼入法,历魏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到隋唐礼法合一而日臻成熟,以《唐律疏议》的问世为标志,明确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至此得以成熟。这同时意味着“仁”作为德法合治的文化元素亦随之定型,虽经朝代更迭而不改其本色,对后世宋元明清诸朝,对日本、朝鲜、越南等周边国家的法制建设,皆产生了深远影响。
清末以来,在学习和移植西法的法治近代化浪潮中,传统中华法系外在的形式体系已逝,然其内在的文化基因犹存,至今仍深深影响着我们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思维。探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遗传基因,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实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由之路。
【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检察工作中的传承运用研究”(项目编号:GJ2024C04)的成果】

来源:人民法院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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