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3 11:21 阅读量:2.4万+
华人号:西部法治随着春节的临近,一些不法商贩开始违法私储、售卖烟花爆竹。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周至县公安局不断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先后查处多个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窝点,行政拘留13人,查扣烟花爆竹共计2000余箱,有效消除了重大安全隐患。
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23日,治安大队在工作发现二曲镇渭中村一商店里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现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720余件,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行政拘留15日。
2025年1月1日,渭河桥公安检查站民辅警在对一辆小货车盘查时,在车厢内发现烟花爆竹共计20箱,目前涉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唐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2025年1月1日,治安大队民辅警巡查至上孟村沙沙河桥时,发现朱某等人燃放烟花爆竹,现场对燃放烟花爆竹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3日,治安大队配合终南派出所,查获一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窝点,现场查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670余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5年1月14日,治安大队在尚村疙瘩头村一民房内,查处烟花爆竹300余件,案件移交尚村派出所办理,目前违法行为人贾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周至县公安局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民警普法
以上违法嫌疑人均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之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警方提示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小区、民房、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厂房、仓库等场所内储存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希望广大群众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广大群众如有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非法制贩、存储、运输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及线索,请及时拨打110电话进行举报,携手共建周至良好生态环境。(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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