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5 16:46 阅读量:2.2万+
华人号:华声中国广东证监局网站5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佳云科技)因未及时披露重大亏损被罚款120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佳云科技的子公司佳节文化于2021年组织举办C-LOUD音乐嘉年华项目,该项目导致佳节文化发生重大亏损。
佳云科技于2021年12月14日确认佳节文化2021年10月发生亏损68247957.50元,至2021年10月末累计亏损70632388.47元,占佳云科技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61046577.13元)绝对值的19.56%,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佳云科技应当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亏损情况,但未及时披露。
佳云科技于2022年1月28日公告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了预计亏损情况,于2022年4月28日公告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佳节文化亏损金额。
广东证监局指出,佳云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佳云科技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郭某群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董事长,钟某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董事、总经理,并于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作为佳节文化执行董事总经理,朱某磊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是对佳云科技存在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雄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是佳云科技存在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各责任人员职责身份、任职期限、勤勉尽责程度等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关联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一、对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二、对郭某群、钟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刘某雄、朱某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佳云科技主要从事互联网流量营销业务,为广告主提供营销策略制定、创意策划与素材制作、媒体资源整合、数据追踪分析、短视频定制、投放优化等一站式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搜索引擎营销、应用分发、信息流广告营销、超级APP品牌营销等。
业绩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10.56亿元,同比增长78.04%;归母净利润亏损4137.86万元,同比减亏32.81%。
二级市场上,佳云科技5日收报3.90元,涨幅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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