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侨身边 | 上海华侨事务中心服务专栏:仲裁调解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其中:
第六十五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
第七十二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七十三条规定,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注:2024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这是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的一次重要修订。此次修订着眼于解决仲裁制度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着力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民间纠纷调解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关于特邀调解应遵循哪些原则?
第一条规定,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第二条规定,特邀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当事人平等自愿;(二)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四) 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五) 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上海市华侨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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