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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专访最高法民四庭庭长沈红雨:走出一条高质量专业化涉外审判发展之路

2025-04-24 11:24 阅读量:1.4万+

华人号:社会能见度

人民法院提升涉外审判质效服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走出一条高质量专业化发展之路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2024年,人民法院服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2.6万件,同比增长6.1%。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8万件,同比增长11.7%。办理国际司法协助案件5644件,同比增长15.4%。

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如何切实加强新时代涉外审判工作,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4月10日,在最高法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到上海开展巡回审判期间,最高法民四庭庭长、国际商事法庭法官沈红雨围绕这一主题,为上海国际商事法庭“衡石·SHICC涉外法治讲坛”带来专题演讲。

切实加强新时代涉外审判工作,持续提升涉外审判质效有哪些重点内容?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正在开展哪些探索创新?人民法院如何提升涉外审判人才的综合能力?讲座结束后,《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沈红雨。

完善管辖机制

“近年来,我国涉外法律法规密集出台,与此同时,从案件数量看,从2013年到2024年6月底,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达49.2万件,海事案件17.01万件,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沈红雨说,这是涉外审判工作面对的挑战。

沈红雨表示,人民法院要在深入学习领会涉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标对表完善涉外民商事审判机制,提升涉外法官的综合审判能力,推进涉外审判质效提升,走出一条涉外审判的高质量、专业化发展之路。

“人民法院加强新时代涉外审判工作,持续深化完善涉外民商事审判机制,重点要从十个方面推进。”沈红雨说。

“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是涉外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涉外民商事纠纷高效便利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各类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办理以依法准确行使管辖权为前提。”沈红雨说,第一个重点就是持续完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与归口办理机制。

最高法于2002年实施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于2017年建立归口办理机制,由涉外审判庭归口办理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及涉外商独资企业等与开放型经济密切关联的民商事案件,由此形成了以特定管辖法院、专门审判机构、专业审判人员为特征的涉外民商事审判格局。2023年,最高法对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机制做了进一步优化完善。

“目前,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并按照不同区域确定了不同标的额的级别管辖标准,极大地便利了中外当事人诉讼,促进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的提升。但从实践来看,有的地方法院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及归口办理的标准识别不够清晰,例如双方当事人均为中方,在境外发生的建设工程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因没有识别出法律事实的涉外性,将其作为纯国内民商事案件办理,导致案件没有归口办理,并会产生错误管辖的问题。”沈红雨说,识别涉外因素并准确适用管辖规则,是法官做好涉外审判工作要具备的第一项能力。

记者从上海国际商事法庭了解到,上海法院已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信息化实践先行先试,研发应用归口办理案件识别数字场景。符合归口办理条件的案件,系统自动预警提示纳入涉外审判庭或者涉外合议庭归口办理。

“完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持续深化涉外审判机制改革重点的另一项重点。”沈红雨说,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便利化机制方面,新民事诉讼法已经从管辖权冲突、送达、调查取证和判决跨境流通等方面作了规定,最高法正在着手起草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探索进一步优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机制。

“要力争提供更加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涉外解纷服务。”沈红雨说,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便利化方面,能够开展的探索还有很多。

深化多元解纷

记者从最高法民四庭国际商事法庭协调指导办公室了解到,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自2018年成立以来,审理了一批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有规则意义的重大国际商事案件。

在多元解纷方面,最高法建立了“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实现纠纷早期中立评估、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有机衔接和有效对接。

近年来,最高法积极支持苏州、北京、成都、厦门、上海等15个地方法院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

这些举措的背后有着怎样的系统性考量?沈红雨说,这些是最高法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具体举措。《意见》提出的最高法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一站式”解纷机制三大任务已经完成,当前深化完善涉外审判机制的重点之一就是要构建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协同发展体系。

记者注意到,在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过程中,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注重调解解纷,努力实现“一案结、多案消”,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方面积极作为。2024年以来,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落实加强巡回审判、实现“一巡多效”等要求,一体推进涉外商事案件办理、条线指导、调查研究、涉外业务培训等,服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在地方法院成立国际商事法庭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不仅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所需,而且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精准的司法支撑。各地方国际商事法庭要立足区域功能定位,形成各具特色、优势突出、多方联动的国际商事审判格局,尤其是发挥好涉外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沈红雨说。

目前,最高法正在研究如何推进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和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高质量协同发展,对标国际规则,逐步实现“打造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目标。

加强人才培养

在完善国际条约和惯例适用机制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3年出台,明确了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尊重国际惯例,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较好解决了国际条约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的问题。

在完善域外法查明和适用机制方面,最高法于2023年8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域外法查明的责任主体、查明途径、查明程序、查明费用的处理原则等。

……

沈红雨说,此外,最高法还从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机制、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机制、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机制,反外国制裁法司法配套机制、外国国家豁免法司法配套规则等重点方面予以发力。

“与完善涉外审判机制重点推进的十个方面相对应的,是持续提升涉外法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沈红雨说,近年来,最高法与多家优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设立研究基地。2023年,经教育部、中央依法治国办批准,最高法民四庭与清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合作共建“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共同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同时,最高法积极推荐优秀涉外法官深入参与各种形式的国际规则磋商和司法合作交流活动,助力加强涉外法治能力建设。

沈红雨说,下一步,将推进与基地所在高校的深度合作,用足用好课程培训、主题论坛、学术会议、重点调研、国际交流合作等各类途径,持续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机制。

来源:法治日报涉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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