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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从未让良善者独行——苏州吴中区法院用一纸判决书写情义理法

2025-04-28 10:30 阅读量:1.1万+

华人号:社会能见度

诚信与友善是公民道德品格的核心要素,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无论是“一诺千金”的传统文化,还是“赠人玫瑰,手有余香”的现代文明,诚信与友善早已融入民族血脉。然而,当诚信善举遭遇误解时,如何借法治之手向社会传递“法护善行”的信号,让行善者更有底气?如何让“扶不扶”“帮不帮”不再纠结?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一笔性质难辨的取款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当老张病重无人照料时,友人老王挺身而出,信守承诺陪伴照料其直至生命终点;而当老王因取得7万元报酬引发争议时,法院悉心调查,最终认定这笔钱是“善心的对价”,而非不当得利。这份判决不仅清晰界定了“情义”与“利益”的法律边界,更传递出鲜明的价值导向:诚信与善行,应当被法律守护;好人的付出,不该被辜负。

重情:只为一段友谊,信守承诺无怨言

老张年轻时退伍转业至苏州,在某建筑公司工作,下岗后结识了老王,两人逐渐成为无话不谈的好友。在日常相处中老王了解到,老张的妻儿都远在新疆,且老张与儿子小张关系不佳、鲜有来往,平时生病之时都无人照顾,这让老王心生怜悯,时常对他施以援手。

案件承办法官走访老张生前就诊医院,向工作人员了解其住院时手续办理及探望情况。邵嘉芸 摄

2022年7月,老张不慎发生车祸致右侧额颞顶叶出血,因伤情较重丧失行动能力,只得长期住院保守治疗。儿子小张知晓后,以自己远在外地不便看望为由,先后向老王出具两份授权委托书,委托老王全权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所有事宜以及治疗期间的相关事项,并办理或提取父亲所有住院看病的资料。

“我们是多年老友,我不忍心看他一个人受苦没人管,就是因为这个情分,我才答应他儿子的委托,也的确尽心尽力在照顾他、帮他办事。”照顾好友的这句承诺,老王从来没忘记,不仅帮老张妥善处理了交通事故纠纷,顺利拿到了赔偿款,还时常去医院陪护,做足了本该由子女来做的分内事。

2023年10月,老张因肺部感染不幸去世。老王本以为自己已履行承诺,对得起与老张的这段友谊,然而他没想到,只因自己取出了老张存折上一笔性质难辨的款项,小张竟不顾昔日恩情一纸诉状将自己诉至法院,认为这笔钱是不当得利,要求他退回。

辩理:只为一笔差额,各执己见上公堂

“这笔钱是老张生前承诺留给我的辛苦费,不是我自说自话取走的。毕竟这一年多来我尽力在做的是他儿子应该做而没做的事,我拿这些钱问心无愧。”老王认为,小张远在新疆,多年来从未尽过为人子女的义务。“交通事故发生后,小张曾表示放弃赔偿款,是我为老张请律师打官司,才争取到了这笔赔偿。老张生前的房产交易纠纷也是我做诉讼代理人,为他省了一笔律师费。所以这近7万元的辛苦费是我应得的。”

原来,除了帮助老张就交通事故纠纷赔偿事项进行索赔,老王还为他妥善处理了房屋买卖纠纷。车祸发生前,老张曾与钱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将自己名下一套房产出售给钱某,后老张发生事故长期住院治疗,无法完成与钱某的房屋买卖过户事宜,钱某因此诉至吴中区法院,要求其过户房屋。法院至老张就诊的医院组织调解时,老王作为代理人也在现场,当时老张意识尚清醒。经调解,老张同意配合钱某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小张得知后,委托老王全权处理父亲房屋交易事项。一个多月后,钱某向老张支付房款52万余元。

老张弥留之际,小张抵苏准备接手父亲的银行账户,老张却拒绝告知儿子存折密码,反而将密码告诉了老王,请他代为处理钱款分配事宜。小张只得同老王签订一份《物品交接说明》,约定父亲账户中钱款的具体处置方式。老张去世后,小张对父亲账目进行核对时发现,存折上应还剩近7万元尚未使用,老王也表示的确有一笔差额,但这笔钱是老张留给他的辛苦费,自己已经取走,不会归还小张。

“我们之间的委托没有约定报酬,他也说自己是出于朋友关系才做这些事的。而且父亲还在的时候,我已经给过他1万元作为报酬了。”法庭上,小张认为自己和母亲是父亲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老王未经同意擅自取走的这笔钱是不当得利,严重损害了自己和母亲的权益。

因这7万元的归属,让本应情同叔侄的两人对簿公堂。一方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朴素道义,另一方主张“没有法律根据即为不当得利”的法律边界。双方各执一词的背后,实则是情与理、义与利的价值碰撞。当传统美德遇上现代契约,这7万元到底是应得报酬还是不当得利?人民法院应如何界定“善意的对价”?

明法:只为一颗善心,秉公持正促和谐

审理中,案件承办法官了解到,老张曾不认可小张是自己的儿子,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小张为了证明父子关系还做了亲子鉴定。另外,老张的妻子曾在2017年起诉离婚,称与老张常年两地分居,无法共同生活,但之后又撤回起诉,在老张病重之时也常以患病不宜长途跋涉为由未曾探望。同时,承办法官通过走访老张生前就诊医院证实,老王的确常来陪护,为他办理各种手续,如亲人般照料老张。

吴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老张的存折密码是自愿告知老王的,老张治疗期间,在可以将存折密码告知儿子的情况下却没有告知,反而告诉了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朋友老王,表明老张同意老王对其存款进行使用,老王也的确使用上述款项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且老张的治疗时间超过一年,其间产生了票据之外的费用,亦符合常理。其次,小张与老王签订《物品交接说明》时,案涉存折账户余额为28万余元,老王按约分配部分款项后账户剩下8万余元,依照这份说明他还需向小张转账30万元,而此时账户余额已不足以再支付,但他仍将之前从案涉存折取现的部分款项合并账户余额一起转给了小张,结清这30万元。由此可知,老王信守承诺,并未违反《物品交接说明》中的约定。此后该存折账户仍有老张的养老金汇入,而老王因照料好友从该账户支取款项亦不属于不当得利。最后,在老张发生交通事故的治疗期间,小张向老王出具了多份委托书,委托其处理交通事故、治疗手续、买卖房屋等事宜,因此其二人事实上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结合法院查明的各项证据,可以证明老王完成了上述委托事项。其二人虽未约定报酬,但老王在处理上述委托事务的过程中付出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根据市场交易习惯及社会一般观念,小张理应向老王支付报酬。因老王实际照顾好友一年有余,又协助处理了诸多事项,小张支付的1万元显然低于一般市场标准,故即使老王支取的存折款项与实际支出存在差额,其要求该款项作为报酬亦符合常理,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官还注意到,老张长期独自在苏州工作、生活,与妻儿关系疏远。法院在老张住院治疗期间现场调解房屋买卖纠纷时,他意识清醒,因此可以认定老张将自己的存折交由朋友保管是他对自己财产处置的真实意思表示。老王在此期间亦尽到了对老张的照顾义务,且老王按约已将绝大部分款项转给了小张及用于好友的治疗,如果仅因他未能提供剩余款项的票据而认定不当得利,将会挫伤公民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积极性,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小张及其母亲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 判 解 析

情义无价法有度 善行有报理为衡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关于上述规定中的“没有法律根据”这一构成要件,要根据一系列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乃至事件进行综合判断,公平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充分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对得利人而言,如果仅因被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就要求其对所有财产的获得及使用均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难免有失公允,故在得利人能够证明其与受损人存在基础法律关系,财产的变动符合一般常理的情况下,其应当受权利正确性推定原则的保护。

本案中,老王受小张委托照顾好友老张,其间在老张的同意下使用其财产,不能仅因老王未能提供部分款项的票据而推定该款项为其不当取得,而是需要进一步审查老王关于上述款项用途的合理性。

本案的判决综合考量了“账户密码交付”“长期陪护事实”“父子关系疏离”等细节,驳回了小张及其母亲的诉讼请求,体现司法对生活逻辑的尊重,也是对老王长期照顾好友这种善行的一种肯定。

“司法保护施助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在守护我们每个人可能需要的善意。正如这桩‘善意对价’案的判决所昭示的,法律绝不会让良善者流汗又流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诚信、友善、和谐’从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体现在每一个彰显司法智慧和温度的裁判之中。”该案承办法官进一步阐释。

代表委员点评

明镜高悬护善举 判决载道润民心

江苏省第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 钟锦德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传统道德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在交融中难免产生碰撞,诸如“老人摔倒该不该扶”“见义勇为反被追责”等道德困境易引发争议,道德与法律的边界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司法裁判被赋予了更为深远的社会意义——它不仅是定分止争的裁判工具,更是塑造社会价值取向的重要力量。因此,人民法院需要在司法裁判中彰显“情理法”的有机统一,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推动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社会共识。每一个善行义举都能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每一个道德选择都能获得司法的支持和保障,这不仅关乎个案正义的实现,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关系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本案中,老王出于朋友情谊,主动承担起照顾病重友人老张的责任,并为其妥善处理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等事宜,付出了大量时间与精力。然而,其善举却因一笔7万元的款项引发争议,甚至被朋友的妻儿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综合考虑案件背景、当事人关系、社会常理等因素,最终认定老王的付出应当得到合理回报,其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这种裁判思路既体现了司法对生活逻辑的尊重,也展现了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温度与智慧。吴中区法院的这份判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向社会传递了“善行不应被辜负”的鲜明信号,有助于鼓励更多人践行互助友爱的传统美德。

该案不仅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更是一次司法裁判对社会道德风尚的积极引导。它生动诠释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多维价值:首先,作为一起民事纠纷,法院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厘清了委托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其次,作为道德“风向标”,判决书字里行间流露的司法温度传播了“善有善报”的社会信念。更重要的是,它实现了法律逻辑与群众情感的同频共振,法官没有简单停留在“谁对谁错”的是非判断上,而是通过翔实的说理告诉全社会,法律不仅是惩恶的利剑,更是扬善的春风。在这个法治社会,好人有好报不只是美好的愿望,而是实实在在的法律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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