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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检阅》第89期| 检察监督重启正义“引擎”

2025-04-15 16:28 阅读量:5.7万+

华人号:福建检察

看似普通的故意伤害案,竟引出一桩多年前的旧事。如果不能准确适用法律,这起暴力犯罪案件可能不了了之。检察机关通过实质化审查突破形式化罪名认定,准确适用追诉时效制度,最终让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彰显不枉不纵、维护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敬请关注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一起检阅》第89期《检察监督重启正义“引擎”》。

 

 

 



2011年7月4日,郭某因快递纠纷,纠集时年17岁的徐某、王某等人,前往快递员顾某所在公司“教训”顾某。混乱的打斗中,顾某被徐某持匕首捅伤左腿和右膝关节内侧等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2023年8月,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移送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注意到一个问题。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四级检察官助理  夏菁

徐某涉案时尚未成年,所以全案就被移送到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进行审查起诉。在审查过程中,我们发现该案早已超过故意伤害罪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87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诉讼时效问题引起检察官们的高度关注。他们知道,如果不能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这起暴力犯罪案件可能就不了了之,无法向被害人开展释法说理,被害人的心结将难以解开。为此,检察官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细致审查在案证据,检察官发现涉案人员存在纠集他人参与斗殴的行为,打击对象不特定,且具有持械情节,可能涉嫌聚众斗殴犯罪。

 

 

《刑法》第292条: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中持械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引导侦查人员围绕郭某、王某、徐某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是否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系统调查取证。

由于案发时候现场的监控视频十分的模糊,检察官和侦查人员对监控视频进行逐帧比对,进一步梳理各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行为作用。

检察机关首先明确是否具有“聚众”的事实,同时查明各参加者是否具有逞强斗狠、打击报复的主观目的。此外,明确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并查明打击对象是否特定,是否具有持械情节。不过,事情过去这么多年,重新调查取证面临困难。为完善该案证据链条,检察机关会同侦查机关搜集证人证言,夯实案件证据材料,确保案件质量。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四级检察官  潘晶旻

我们组织去核对当时的监控,通过监控,让参与者回忆起当时整个案件的经过,最终通过他们的证人证言来认定整个参与犯罪的这个过程。

这个案件一旦改变定性,不仅涉及到罪名的变更,还关系到是否以聚众斗殴罪追诉其他涉案人员。于是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对相关涉案人员及重要事实进行查证,进一步固定证据。经过补充侦查,案件真相逐渐浮出水面:2011年7月4日的那场打斗,并非简单的故意伤害,而是一起临时纠集的聚众斗殴。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六检察部主任 一级检察官  梁雯婷

我们依法认定,本案中郭某纠集徐某、王某等人前来帮助斗殴,三人为打击报复,持械对不特定对象实施殴打,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而非故意伤害,本案仍在十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内。

经过补充侦查,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追加起诉其余共犯,并对全案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以聚众斗殴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6月,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判决徐某等人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刑罚,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两千余元。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检察机关重启正义“引擎”,让公正司法与老百姓心中的那杆“秤”同频共振。

 

 

 

 

 

 

 

 

被害人  顾某

我心里的那一块石头终于放下了,我非常感谢检察官,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案件办结后,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侦查机关开展专项活动,力求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监督效果。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四级高级检察官  方建文

我们秉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理念,依法从严打击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通过“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结合的方式,固定关键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追诉漏犯,实现全面打击;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运用检察建议督促侦查机关开展专项活动,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监督效果。延平区检察院将持续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以“如我在诉”的情怀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  万勇

近年来,南平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切实把“三个善于”融入检察办案的全过程,各环节。该案的办理正是南平市检察机关高质效开展侦查监督的一个缩影。下一步我们将一体抓实“三个管理”,以高质效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同时加强检察机关自身队伍建设,锻造过硬刑事检察铁军,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福建省人大代表  徐尚华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司法为民方面的举措,我表示非常赞赏。延平区检察院紧扣群众关注的问题精准发力,通过办理群众身边的“小案”,解决群众关心的烦心事、揪心事,用心用情让群众感受司法的温度与力度。未来,希望检察机关能够持续贯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念,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从精准打击到源头治理,南平市检察机关始终践行着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切实用法治“力度”传递民生“温度”。

 

 

 

 

 

 

来源: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南平市检察院、延平区检察院

发布:福建检察新媒体

责编:贺华锋 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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