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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2025-04-17 11:56 阅读量:5.9万+

华人号:社会能见度

人民法院报评出202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出的202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今天发布。此次评选的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在内的十个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24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社会公众关切、审理难度大、裁判结果具有重大意义或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案件,集中展现了本年度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卓越成效。
评选出的十大案件包括:中国足球领域系列腐败案,臻某公司诉瑞某公司、胡某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上诉案,重庆姐弟坠亡案,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杨某传播网络虚假信息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环某公司诉天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某五金公司诉某市行政机关征收补偿系列案,四川某化工公司与山东某化工公司执行实施案。该十大案件聚焦环资审判、海事审判、知产保护、行政争议、交叉执行等多领域热点和审理难点,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公平正义、推动法治进步、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综合效能。
应人民法院报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志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彭学龙、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侯艳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伏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张欣、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罗丽、上海海事大学教授曹艳春、北京大学教授易继明、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薛刚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肖建华对上述十大案件进行了解读和点评。(记者 董星雨)

01

中国足球领域系列腐败案
被告人杜某才(国家体育总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中国足球协会原党委书记、副主席)、被告人陈某源(中国足球协会原主席)、被告人于某臣(中国田径协会原主席)、被告人李某毅(中国足球协会原副主席)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巨额钱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杜某才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00万元;被告人陈某源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于某臣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李某毅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他被告人亦受到相应惩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志远
专家点评:
刑事司法并非单纯解决在手案件中涉案人员的定罪和量刑问题,更大的意义在于通过刑事否定性评价,向全社会宣吁被犯罪分子所违反的社会规范,反向明确什么事情是不能做的,什么事情是必须做的,从而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保障最基本的公平正义,此即刑事司法的规范确证功能。在足球领域投资经营、联赛晋级、职务竞聘、项目承揽、赛事安排、球员转会等事项上腐败现象丛生且日益猖獗的关键时期,司法机关及时启动刑事程序,对涉嫌受贿犯罪的杜某才、于某臣和李某毅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后继者明确行为准则,为塑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生态环境,可以说均起到了良好的规范确证效果。
在更为宏观的意义上观察,足球领域系列受贿腐败案的处理,及时回应了全社会的重大关切,给予了国民充分的反腐信心,对于巩固全社会法治信念,提升司法权威,均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以此为逻辑前提,如果说法治信念和司法权威是国民守法意识养成的重要前提条件,那么足球领域系列反腐案的法治进程里程碑意义就充分得到了凸显:如果司法对足球这一万众瞩目领域的腐败长期纵容、听之任之,那么国民就会对法治失去信心。

02

臻某公司诉瑞某公司、胡某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上诉案
涉案专利由瑞某公司于2021年6月申请,2021年10月获得授权。臻某公司认为涉案专利属于胡某在臻某公司的职务发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专利归其所有。臻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还有另外两起关联诉讼案件:一起是臻某公司诉瑞某公司、胡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另一起是臻某公司的投资人诉胡某合同纠纷案。合议庭在查明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促成各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全面和解,一揽子解决了这三起诉讼,避免了后续可能形成的更多纠纷,更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彭学龙
专家点评:
本案的审理是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行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生动实践。作为生物医药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高新技术,案涉专利涉及到mRNA技术堪称新质生产力典型代表。相关主体均属回国创业高科技人才,在创新创业过程中既引发职务发明成果权属矛盾,又牵涉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情争议错综复杂。最高人民法院着眼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立足本案又不囿于个案,通过巡回审判核案情、找症结,会同有关各方促调解、解心结,最终在查明事实、辨清法理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有效化解科创企业法律风险,彻底消除研发人员思想顾虑。这充分释放出人民法院鼓励创新、弘扬诚信、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鲜明导向,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创新勇气、提振创业信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有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03

重庆姐弟坠亡案

被告人张某隐瞒已婚已育事实,与被告人叶某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叶某某在得知张某婚育情况后,仍继续与张某交往。张某与妻子陈某协议离婚后,约定女儿张某甲由陈某抚养,儿子张某乙由张某抚养至6岁后归陈某抚养,张某分期向陈某支付抚养费。叶某某知晓离婚协议内容,仍将张某甲、张某乙视为其与张某结婚的障碍和负担,二人多次共谋杀死张某甲和张某乙。之后,叶某某不断催促、威逼张某动手。2020年11月2日下午,张某将在15楼家中玩耍的张某甲和张某乙的双腿抱住掀出窗外,致张某甲(殁年2岁)、张某乙(殁年1岁)死亡。重庆五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分别判处张某、叶某某死刑。重庆高院依法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2024年1月31日,张某、叶某某被执行死刑。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侯艳芳
专家点评:
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水平提升的同时,如何区分故意杀害、伤害未成年人与意外事件导致的未成年人伤亡事故,如何认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实施杀害、伤害该未成年人的行为,事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重庆姐弟坠亡案中,人民法院结合张某的搜索记录、张某和叶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二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DNA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排除意外高坠的合理怀疑,依法认定张某、叶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张某、叶某某的行为属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二人共谋杀害被害人,叶某某威逼张某实施犯罪、杀死被害人的犯意非常坚决,而张某则直接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总体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张某、叶某某的行为严重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不属于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对二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对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罪责的区分和死刑的适用,特别是如何对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非实行犯判处刑罚,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04

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泽某公司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在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2名投资者将泽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相关中介机构等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损失。上海金融法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签署调解协议草案,并向法院提交制作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法院综合考虑投资者意见、案件所涉法律和事实情况、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因素,决定制作民事调解书。最终参与调解的投资者为7195名。根据调解协议,各责任主体将按照第三方核定的赔偿金额2.8亿余元进行全额赔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伏军
专家点评:
本案充分体现出我国证券市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创新优势。一方面,此案在诉讼中和解结案,大幅缩短了诉讼周期,减少了投资者的诉讼与时间成本,也更有利于责任方的快速赔付到位。而在传统诉讼中,由于涉及众多投资者与复杂法律问题处理,导致诉讼程序会非常漫长,结果也有极大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作为首例涉及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泽某公司处于科创板高风险市场中,该案以和解方式结案,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承担责任、及时赔偿,也大大降低了法律诉讼案件对上市企业未来发展的不良影响。此外,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通过由证监会下设非营利性机构投服中心代表众多投资者进行诉讼,不仅极大便利了众多投资者参与维权,也可以避免美国诉讼程序中律师主导、诉讼进程缓慢与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弊端。该案的顺利和解,充分展示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快速解决证券市场争端方面的创新优势,也表明我国司法系统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极大提高了我国证券市场广大投资者的信心,必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05

杨某传播网络虚假信息公益诉讼案

2021年至2022年5月,杨某利用其注册公司研发的平台,通过雇佣“网络水军”“养号”等方式,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实施包括对客户指定的影视作品、网络视频、商品的宣发等进行正面点赞、转发、评论,按客户要求在相关网络平台发布关于特定作品、商品的具体内容等提升热度的行为,以及通过在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等方式要求平台删帖,以降低针对特定作品、商品的负面信息热度的行为。经统计,杨某等“养号”数量达1200余个,共完成“转评赞”“直发”任务24万余条,完成“投诉举报”任务1200余条。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当庭判令杨某等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注销“网络水军”的虚假账号1200余个,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100万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张欣
专家点评:
网络虚假信息的认定通常需要满足内容非真实性、对他人的误导性、合法权益侵害性、扰乱秩序可能性等要点。本案中,杨某利用“网络水军”及“养号”等方式,发布虚假内容、压制负面信息,不仅违反了信息传播真实性原则,更对网络空间公共秩序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公益诉讼的介入为本案处理提供了重要视角,相当程度弥补了私力救济和行政处罚在集体利益保护方面的局限性。本案中,滨江区检察院在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形下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既为受害群体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也填补了网络空间治理的制度空白。这种创新性的司法实践,展现了法律对互联网时代新型违法行为的积极回应。
从处罚效果的示范意义来看,法院综合考量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非法所得等因素,作出删除虚假信息、注销虚假账号、公开道歉并支付100万元公益损害赔偿金的判决,具有显著的惩戒性和威慑力。这一裁判不仅体现了对网络违法行为的坚决打击,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树立了重要标杆。
本案不仅是对虚假信息传播者的法律惩戒,更是我国网络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一次有益探索,为社会公正与道德秩序在网络时代的建设注入了不可或缺的力量,彰显了法律在网络环境中捍卫真理与维护信任中的坚定决心,为维护网络空间真实、清朗的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06

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2022年10月21日,被告人易某华驾驶粤澳两地牌照汽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客车进境通道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工作人员在依法进行检查时,从该车内查获疑似红耳彩龟等龟类动物一批。对此,易某华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彩龟(中文又名巴西龟、红耳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000元。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易某华犯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罗丽
专家点评:
认定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须明确两点:一是在客观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只有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时,才能成罪。被告人易某华非法引进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红耳彩龟,且涉案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数量巨大,多达1760只,参考总价为88000元,因此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二是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过失的场合不构成本罪。因此,“无意引进”即伴随人类的运输传播系统而扩散到特种物种的自然分布区域之外的非人为引进行为,不构成本罪。被告人易某华违反国家规定,将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私藏于汽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之内,明显属于有意而为的故意心态。
综合本案中涉案的外来入侵物种即红耳彩龟数量、价值等因素,珠海中院作出判决,认为易某的非法引进外来物种行为已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应当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种判罚于法有据,合理合情,值得肯定。

07

环某公司诉天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天某公司所属“某风”轮(巴拿马籍油轮)在马六甲海峡追越环某公司所属“某娅”轮(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轮)过程中发生碰撞。环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某公司赔偿船体损失、船期损失等。天某公司提起反诉。宁波海事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庭审中,原告、被告一致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宁波海事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于2024年2月7日作出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天某公司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上海海事大学教授 曹艳春
专家点评: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系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注册的公司,案涉碰撞事故发生在马六甲海峡。“某风”轮在宁波舟山港停靠时,环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某风”轮,并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前,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因此宁波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所涉纠纷与中国并无实际联系,当事人选择向我国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充分体现了外国当事人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任,更彰显了我国在国际海事司法领域的吸引力。
宁波海事法院根据原告环某公司与被告天某公司共同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处理争议,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该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法院对审理涉外案件法律规则的灵活运用,对审理当事人未在中国登记、船舶分属不同国家的涉外海事案件具有指导作用。

08

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

吉某集团(及关联公司,简称吉某方)下属公司近40名高管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某集团及关联公司(简称威某方)工作。吉某方发现威某方以上述部分人员作为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有关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和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在没有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短期内推出某系列型号电动汽车,遂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威某方的温州公司侵害了吉某方涉案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技术秘密,酌定其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开支2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余元,并就被诉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判断,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并保障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等进行了说理。

北京大学教授 易继明
专家点评:
该案系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本案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的标杆案例,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一方面为加强技术秘密的司法保护树立了标杆,另一方面为新能源汽车行业公平竞争、长足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引领。在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成为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要素之一。企业必须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加大技术秘密的保护力度,以有效预防企业技术秘密被不正当获取和使用,有助于营造尊重原创、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全行业高质量发展。当今,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能源车企应秉持诚实信用的理念,依法经营和创新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汽车领域新质生产力,维护我国新能源汽车健康持续发展的国际形象。总之,本案判决彰显了司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决心,也体现了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志。

09

某五金公司诉某市行政机关征收补偿系列案

某五金公司使用的某经济联合社28.56亩集体土地被纳入某市“工改工”项目拆迁范围,双方因征收补偿问题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某五金公司同时就涉案地块向省、市两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针对涉案地块分别提起多起行政诉讼。经法院与复议机关多次组织调解,某五金公司最终同意由某经济联合社向其支付8327460.08元补偿款及评估费用的和解方案,民事案件得以调解结案。某五金公司自愿撤回全部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至此,10宗因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引发的行政复议、诉讼和民事案件得到整体性、实质性化解。

华南师范大学教授 薛刚凌
专家点评:
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宗旨是要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行政纷争。但由于行政诉讼实践中情况复杂,民事与行政案件交织,关联、嵌套案件多发,纯粹从法律形式上进行审判,容易形成空转,无法案结事了,因此,需要确立实质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推动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本案就是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征地补偿问题。本案遵循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理念,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某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通过联动协调机制,共同指导下级单位统一调解方向和具体思路,向相关当事人解释法律,帮助其分析风险,对争议土地及建筑物等进行价值评估,最终达成民事和解协议,民事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并在此基础上,某五金公司自愿撤回了全部行政复议申请及行政案件的起诉。至此,所有案件一揽子解决。
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就是要运用系统思维,综合分析案件,找到核心争议点和化解纷争的可行路径,从根本上解决案件争议,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10

四川某化工公司与山东某化工公司执行实施案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化工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某化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执行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判令山东某化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所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销毁其年产10万吨三聚氰胺项目(一期)中涉及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等,并赔偿9800万元。2023年2月6日,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并将山东某化工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但山东某化工公司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销毁设备等行为义务一直未主动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遂对该案进行挂牌督办,由成都中院提级执行,协调案件所涉四川、广东、山东等地多家法院协同推进。2024年1月28日,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协议,随后,广州中院执行的另一专利侵权案,以及正在四川高院诉讼中的另两起侵权纠纷一并得到解决。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 肖建华
专家点评:
本案执行和解,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法院和协同法院与地方党委、政府和被执行人上级主管部门充分沟通,让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专利许可费等,代替拆除设备,既让已有设备继续发挥其价值,成功兑现胜诉权益,又让地方龙头企业实现已投入生产线得到合法利用,实现了执行一个案件、保护两方企业、保障两地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
本案的成功执行,展现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威慑力:成都中院依法发出了司法建议书、通过招标确定设备拆解人等程序行为,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具有不可置疑的强制性。人民法院运用交叉执行措施,依法强制执行,通过对执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保护,顺利解决了此案中行为给付义务的执行难题,产生了“化解一案解决了一片”的效果,为交叉执行和执行和解赋予了崭新的内容和意义,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司法制度创新。
本案顺利执结,是最高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工作的缩影,是人民法院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振企业家信心的鲜活例证,是探索建立科学有效执行监督机制的生动实践,是强化监督、避免消极、拖延执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化解执行积案难案的一次成功示范。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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