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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2025-03-13 17:01 阅读量:4k+

华人号:光明网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13日消息,十四届全国政协原常委、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原主任吴英杰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起诉。
近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英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吴英杰,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吴英杰利用担任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区政府副主席,党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主席,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英杰 资料图
吴英杰出生于1956年12月,山东昌邑人,在西藏工作多年,担任过西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自治区政府常务副主席,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党委常务副书记等职务。
2016年至2021年,吴英杰任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此后去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任职。
2024年6月,吴英杰官宣被查,12月被“双开”。
通报显示,吴英杰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贯彻落实党中央新时代治藏方略不力,大肆插手工程项目,徇私谋利,严重影响西藏高质量发展,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助长贪腐问题滋长,破坏政治生态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
组织意识淡漠,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廉洁底线失守,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亲属谋求特殊待遇;
违规干预执纪执法;
家风不正,对家属失管失教;
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延伸阅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长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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