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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处置协议”,企业被坑400余万元|今晚九点半

2025-01-15 21:30 阅读量:1万+

华人号:社会能见度

今晚九点半

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某
在被刑事拘留期间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以公司名义
与曾经向公司出售过
青岛市9套房产的王某、生某夫妇
签订了一份“处置协议”
未料,这是一个惊天大雷
……

“检察机关把公道还给了我,让我再次看到了正义之光……纸短情长,我提笔时眼里已满含泪水,让我再一次向你们表达我最诚挚的谢意。”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某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收到了民营企业负责人陶某送来的锦旗及感谢信。


经历了人生的至暗时刻,陶某切实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所带来的温暖与力量。

企业遭遇强制执行

申请检察监督

陶某是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罪,陶某被刑事拘留,后来被无罪释放。
被释放后,陶某本打算重整旗鼓,未料,等待自己的却是一个惊天大雷:公司被青岛市某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经过进一步打探,陶某得知,在自己被刑事拘留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以公司名义,与曾经向公司出售过青岛市9套房产的王某、生某夫妇签订了一份《关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续事宜处置协议》(下称《后续处置协议》)。后来,王某因病去世,生某依据该协议向青岛市某法院起诉该公司。某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生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向生某支付购房款、违约金及利息等合计6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生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因此被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这一切让陶某傻了眼。“我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那份《后续处置协议》毫不知情,而且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9套房产的购房款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陶某认为,王某、生某夫妇明知他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却背着他与刘某恶意串通,签订《后续处置协议》,虚构公司仍然欠付购房款的事实进行虚假诉讼,并取得胜诉判决,造成本应由公司收取的案涉房产的租金被执行交付给了生某,给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2021年1月25日,陶某以案外人身份向青岛市某检察院举报本案民事诉讼为虚假诉讼。

检察官调查核实

案件存在诸多疑点

承办检察官在法院调阅卷宗。
接到陶某的举报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向法院调取卷宗,并结合陶某提供的材料及陈述,经初步审查,基本还原了案件事实。

检察官办案组在讨论案件。

检察机关经调查查明,2015年2月3日,秦皇岛某公司、陶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自愿出售位于青岛市的11套房屋给秦皇岛某公司,购房款合计7680万元。后来,秦皇岛某公司分多次支付购房款5000余万元。2016年3月11日,王某、生某夫妇与秦皇岛某公司、陶某签订《补充协议》,确认秦皇岛某公司购买其中9套房产,且已全部办理完过户手续;秦皇岛某公司尚欠王某夫妇购房款100万元,王某及妻子生某同意通过向该公司收取房租的方式抵偿剩余房款;双方认可《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互不追究责任。
在陶某被刑事拘留期间,王某、生某找到刘某,与其签订了《后续处置协议》,并重新约定:截至2016年3月10日,秦皇岛某公司尚欠王某、生某购房款233万元,还应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2余万元、定金60万元,共计535余万元;由于秦皇岛某公司逾期支付,应当以535余万元为本金,按照4倍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在王某、生某通过房租收益抵顶完秦皇岛某公司的欠款后,该公司仍同意并授权王某、生某继续管理并对外出租该公司已购的9套房产,所得收益由王某夫妇与秦皇岛某公司按照3∶7的比例分配,秦皇岛某公司的收益暂由王某夫妇保管。
王某因病去世后,生某将秦皇岛某公司诉至法院,诉请该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及违约金合计535余万元、购房款逾期支付违约金349万余元,确认由生某代收的房租收益中有30%为生某应收取的管理费等。诉讼过程中,生某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后续处置协议》作为证据,刘某代表秦皇岛某公司参加了诉讼。2020年4月13日,青岛市某法院作出前述民事判决。生某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已获得执行款400余万元。
王某夫妇与陶某签订的《补充协议》和陶某被刑拘后王某夫妇与刘某签订的《后续处置协议》内容大相径庭,且后者签署的时间节点颇为蹊跷。在初步审查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的诉讼过程及证据存在诸多疑点,该案系虚假诉讼的可能性极大。

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

跟进监督纠正错误判决

检察官调取的相关案件材料。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取得生某、刘某通过虚假诉讼获取生效民事判决的证据,承办检察官要求陶某提交其保存的购房款支付凭证、9套房产的所有权证、案涉房租支付记录,以及与生某沟通联系的短信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随后,检察机关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向案涉房屋承租人调取了房租支付记录。

因陶某称其为讨要案涉房屋的房租,曾以秦皇岛某公司的名义在包括青岛市某法院在内的两家基层法院起诉过王某和生某。在陶某被刑事拘留期间,刘某代表公司撤回了起诉,并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配合生某应诉,承办检察官迅速向法院调取秦皇岛某公司为原告的民事诉讼案件卷宗材料,审查并梳理了其中与本案相关的证据,同时,根据陶某提供的线索,向秦皇岛市公安机关调取其举报刘某涉嫌刑事犯罪的材料,重点梳理了公安机关对刘某、生某的讯问笔录。在全面梳理完所取得的各类证据后,承办检察官针对已发现的疑点,对生某等人依法进行了询问。

检察机关向陶某的委托代理人了解案件情况。

经过一系列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陶某向检察机关举报所称的各项事实属实,即在陶某被刑拘期间,王某夫妇、刘某均明知陶某系秦皇岛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只是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仍恶意串通,先挂失后补办了秦皇岛某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代表该公司撤回了陶某已经提起的诉讼,并虚构该公司欠付王某夫妇购房款等事实,通过提起虚假诉讼获得法院生效判决,严重侵害了秦皇岛某公司的财产权益。
2021年3月30日,青岛市某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以该案涉及刑事案件为由中止审查,未对该案依法裁定再审。
青岛某检察院认为,法院如此处理该案违法,经多次沟通未获进展后,依法启动跟进监督程序,并于2022年7月29日提请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就该案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抗诉。同年8月22日,青岛市检察院依法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青岛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指令青岛市某法院再审该案。
再审期间,青岛市某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接受青岛市检察院指令出席再审法庭,宣读抗诉书,并出示了调查取得的所有证据,全程监督再审过程。该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就个别委员提出的与抗诉意见不同的观点,从案件焦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了意见。
2023年8月11日,青岛市某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生某明知秦皇岛某公司已经付清购房款,在签订《后续处置协议》时未对相关款项作正确计算,不属于善意相对方;刘某明知秦皇岛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陶某,自己只是名义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仍在未取得陶某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与生某签署《后续处置协议》,故该协议对秦皇岛某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审判决因当事人未全面如实提供证据而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生某的诉讼请求。
生某上诉后,青岛市中级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驳回其上诉。随后,生某又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法院于2024年5月31日裁定终结审查该再审申请。
至此,这起持续三年多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终于尘埃落定。那么,已被执行给生某的400余万元款项能否挽回呢?对此,承办检察官介绍,陶某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能够代表秦皇岛某公司依法行使权利的身份后,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目前,陶某已在采取相关措施,积极挽回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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