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7 21:30 阅读量:3.6万+
华人号:社会能见度“西边的太阳就要落山了,微山湖上静悄悄……”微山湖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湖区物产丰富,鱼类资源多达70余种。黄某等人嗅到商机,纠集18条渔船在微山湖水域非法捕捞。
经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下称“徐州铁检院”)提起公诉,法院日前作出判决,主犯黄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某等67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拘役二个月;牛某等9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各并处罚金。
微山湖的四鼻孔鲤鱼在全国独一无二,是微山湖独有的名贵水产品种,被列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组建非法捕捞团伙
黄某是山东省微山县人,2022年12月,他来到江苏省沛县,找到好兄弟刘某和张某,“微山湖的野生四鼻孔鲤鱼销路好,咱们合伙用探鱼器配合电鱼机从湖里多捞点,赚大钱。而且我打探过了,午夜时间渔政巡逻船比较少,正好可以在这个时间动手。”黄某提议。
三人一拍即合,各出资1万元购买了电鱼器、电瓶等设备,张某另花费1.2万余元购买了一台探鱼器,三人合力为捕鱼船配齐了装备。
为逃避渔政执法检查,他们昼伏夜出,通常晚上11点多去湖里电鱼,一人观察探鱼器并开船、一人电鱼和捞鱼、一人联系鱼贩子卖鱼和望风。凌晨两三点,他们载着渔获物回到湖边,卖给提前联系好的鱼贩子,将卖鱼的收入扣除路费、油费等成本后,三人平分。
因为获利颇丰,黄某电鱼赚钱快的事在微山湖水域传开了,不断有人主动联系黄某,希望跟着黄某捕鱼赚钱。黄某也决定把生意做大,作为中间人和组织者,收取捕鱼人30%的利润分成。截至2023年2月,已有18条渔船的船主先后加入黄某等人的非法捕捞团伙。
为了方便指挥,黄某建了一个30余人的微信群。在这个群里,黄某会通知捕捞时间、鱼贩收鱼地点等信息。2023年7月,黄某认为微信不安全,便给每条渔船配备了对讲机,用来互通消息。
对于渔获物的销售,黄某等人一点都不担心卖不出去。午夜来微山湖岸边收鱼的鱼贩都是经验老到的行家,一眼便能看出黄某等人是电鱼的,也能看出电捕的鱼和丝网捕的鱼之间的区别。
“虽然捕鱼的船到岸边卖鱼之前,会把电鱼器藏起来,但我在拿货时一看就知道鱼是从微山湖里用电网捞上来的,数量不少,有的鱼被电得半死不活。”鱼贩牛某到案后供述。
特大电鱼案浮出水面
2023年6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黄某等人在微山湖非法捕捞。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公安机关确定了黄某、刘某、张某等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同年9月13日6时,沛县公安局组织20余名民警多线并进,前往沛县大屯镇和山东省微山县西平镇,抓捕在微山湖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团伙。9时许,在沛县大屯镇的一处矿工房内,民警将黄某抓获。同一时间,刘某、张某分别在其住处被抓获。公安机关在搜查刘某、张某的住处时,发现了探鱼器、电瓶、空气泡沫船等多套电鱼设备。
随后,应公安机关邀请,徐州铁检院成立办案组依法介入。检察官发现该犯罪团伙以黄某为核心纽带,团伙成员均是通过网名叫“坷拉头”的人,花高价购买探鱼器,再配合电鱼器进行非法捕捞。对此,检察官向公安机关提出提取黄某手机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追查出售作案工具探鱼器、电鱼器人员等补证意见,并要求对下游收购、销售人员进一步搜集固定相关证据,查明主观明知情况。经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根据黄某资金走向和探鱼器交易情况,成功抓捕了“坷拉头”沈某等80余人,厘清了一条分工明确、“捕、运、销”一体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链条。
经查,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黄某、刘某、张某等80余人在微山湖、京杭大运河沛县段等水域,采取探鱼器探鱼、电捞网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四鼻孔鲤鱼、翘嘴鱼等水产品42万余斤,并将鱼卖给牛某等11人,总价值366万余元。其中主犯黄某以船只为单位组织了18个捕鱼团伙进行非法捕捞。该案是近年来微山湖水域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规模最大、涉案人数最多的案件,被列为公安部督办的“平安长江2024”专项行动案件。
宽严相济精准惩治犯罪
2024年1月至11月,沛县公安局先后将黄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牛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移送徐州铁检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规定,涉案渔获物的价值最终以销售金额认定为准,其中黄某参与的销售金额高达240余万元。而牛某等人明知黄某等人所售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然予以收购、销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2024年5月起,徐州铁检院陆续对黄某、刘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针对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较少或收购金额较少、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该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沛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在渔政监督大队持续开展夜间巡逻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在10个多月内还能如此密集地开展夜间捕捞,说明在微山湖广阔的水域范围内,单靠人力排查不足以应对犯罪团伙的反侦查能力。”2024年6月,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徐州铁检院向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在辖区重点水域加强数字化监管,加强“机防+人防”建设,确保监管“全覆盖、无死角”,并建议加强协作配合、开展专项整治等,斩断非法捕捞渔获物黑灰产全链条。
2024年5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在公开庭审后,向现场旁听的群众展示用于非法捕捞的电鱼工具,并开展法治宣传。(右下图为探鱼器)
针对该案造成的微山湖渔业资源损失,2024年5月底,徐州铁检院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微山湖水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共向微山湖投放鱼苗50万尾。以该案为契机,徐州铁检院与沛县公安局、微山县公安局、微山县检察院就线索共享、类案研判等达成了协作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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