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31 08:18 阅读量:5k+
华人号:闽商报异地商会一般是指某行政区域(登记地)之外的特定行政区域(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和组织,在登记地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主要以推动两地经济交流合作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近年来,我国异地商会在服务经济发展、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登记管理制度仍不完善、党组织建设仍有不足、自身管理运行亟需规范、作用发挥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异地商会依法登记和规范管理,引导异地商会发挥积极作用,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民政部会同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工商联制定了《通知》。
(一)完善异地商会登记体系。《通知》要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开展异地商会成立登记,坚持成熟一个、登记一个,不搞成建制登记。在异地商会成立登记时同步落实党建相关政策要求。推动各地按照“一地一会”、“地域相适”原则,明确异地商会登记层级和原籍地行政区域层级,建立健全层级清晰、结构合理、定位准确、功能互补的异地商会登记体系。
(二)严格异地商会登记审查。《通知》要求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明确审查职责,加强审查协同,对异地商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严格审查,对成立必要性和运作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在要件审查方面,对发起人资格、负责人人选、名称、会员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健全异地商会内部治理。《通知》推动异地商会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体系,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要求完善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推进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要求异地商会合理设置会员代表、理事人数规模和负责人数量,规范负责人、监事的选任。引导异地商会围绕人、财、物、事等方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四)加强异地商会管理服务。《通知》明确了工商联作为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对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工商联的异地商会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推动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加强信息共享。加强对异地商会的引导教育、政策培训,促进异地商会自主运行、规范运营。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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