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江区农业农村局 碧江区公安分局 碧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牲畜定点屠宰监管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牲畜(猪、牛、羊)屠宰及其肉产品流通监管,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有关规定,现将碧江区牲畜定点屠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区牲畜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二、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牲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牲畜在进入定点屠宰场时,当事人应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物相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牲畜屠宰检疫,并为检疫检验合格牲畜产品加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规程,对屠宰牲畜同步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对检验合格牲畜产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两证两章”齐全,方可出场。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产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超市、农贸市场、肉品专卖店、个体经营户等肉品经营者应当销售票证齐全的畜产品,并亮码(屠宰溯源查询二维码)销售。
五、餐饮服务、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采购票证齐全的牲畜产品,并索取票证和销售凭证,建立健全采购、消费台账。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产品。对牲畜定点屠宰及其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屠宰经营病死、注水、灌水、掺假畜产品的,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私屠滥宰行为的,由所属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举报电话:碧江区公安分局 0856-5240110
特此公告
铜仁市碧江区农业农村局 铜仁市碧江区公安分局
铜仁市碧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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