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1 15:36 阅读量:1.1万+
华人号:你好厦门2025年1月,厦门涉外海事法庭在审理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依法裁定责令国际航运巨头丹麦某公司提交其内部控制的涉事集装箱全程温度记录。
该案系厦门海事法院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关责令提供证据相关规定、有效破解涉外取证难题的积极尝试。
货损争议触发证据攻防
司法裁定破解举证困境
本案中,原告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一批锂电池在跨国海运中发生湿损,其主张货损系因承运人丹麦某公司对集装箱温度设定及操作失误所致。然而,原告多次要求该公司披露温控记录未果,遂在代位追偿诉讼中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交关键证据。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温控记录及设备运行数据对查明货损原因具有决定性作用,且该证据由被告单方掌控,原告客观上无法自行获取,故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裁定丹麦某公司限期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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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轨国际规则
强化司法公信
此次裁定精准适用国内法与国际惯例,凸显中国司法对接全球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决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确立的证据提供令制度,与通行的国际仲裁“证据开示”规则内核一致,通过责令证据持有方履行披露义务,避免当事人滥用优势地位妨碍事实查明。
厦门海事法院涉外海事庭庭长
陈延忠指出:
“此举既破解了涉外诉讼中‘取证难’痛点,也通过个案实践推动国际航运企业强化法治意识,助力构建透明、诚信的供应链生态。”
以司法之力
护航行业高质量发展
作为全球航运巨头,丹麦某公司对运输数据的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对行业具有风向标意义。本案中,法院通过强制披露关键证据,不仅为公正裁判奠定基础,更向国际社会传递中国海事司法平等保护、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鲜明立场。业内人士分析,随着跨境电商、国际物流等新业态发展,此类裁判将倒逼航运企业完善数据留存与共享机制,促进全行业自律和营商环境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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