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5 15:27 阅读量:3.8万+
华人号:侨宝秘籍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素来家庭观念浓厚。华侨、外籍华人和归侨侨眷在中国境内有关婚姻、收养等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一、婚 姻
(一)结婚登记
华侨、外籍华人同内地居民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籍华人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特别规定
①华侨与华侨、华侨与其他中国公民居住在同一外国的,可以向已开办婚姻登记业务的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②华侨与外籍华人、华侨与华侨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或者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二)离婚
华侨、外籍华人与中国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外籍华人应当提供:
(1)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本人的结婚证;
(3)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归侨侨眷适用民事婚姻法律的一般性规定。
二、收 养
(一)收养条件
◆华侨、外籍华人作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1)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周岁以上;
(4)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华侨收养
华侨在内地收养子女,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居住在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领事认证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领事认证机构认证后,由与中国和其居住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经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馆领事认证。
(三)外籍华人收养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领事认证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的下列文件,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外籍华人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中国收养组织对外籍华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籍华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籍华人收养人。外籍华人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外籍华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外籍华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并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时,外籍华人收养人应当提供:
(1)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
(2)书面收养协议;
(3)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4)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 特别提示 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为保证中国被收养儿童能够顺利取得收养国国籍,从2008年3月1日起,对来自澳大利亚、新西兰、比利时、荷兰、加拿大、挪威、丹麦、芬兰、西班牙、法国、瑞典、冰岛、英国等国家的收养申请人,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和签发收养登记证书的同时,作为收养登记证书附件,为收养人出具一份《跨国收养合格证明》。
归侨侨眷适用民事收养法律的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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